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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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鸿茅镇,是我国中药行业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一,其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终端覆盖全国超过20万家药店,年销售额跻身全国药品零售排名前列。

企业主营产品鸿茅药酒始创于清乾隆四年(1739年),是中医药酒史上宝贵的67味大复方酒剂,始创至今已有近三百年历史,其组方配伍精妙严谨,配制工艺精湛,历享盛誉,是国家认定的“中华老字号”。2014年,鸿茅药酒配制技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鸿茅人以诚信为立业之本,一直恪守“良药济世,精工取繁”的祖训,悉心创新和改进药酒配制技术,形成鸿茅药酒独具匠心的“八步古法”工艺。发展到今天,鸿茅药酒在继承古方古法的基础上,融合现代制药高科技,创新开发出符合药品GMP标准的现代工艺和全产业链质控体系,认真做好每一瓶药酒,造福百姓健康。

面向未来,鸿茅国药将围绕“诚信鸿茅、科技鸿茅、创新鸿茅、文化鸿茅”的企业发展理念,在健康中国的新机遇中,凝心聚力,承古开新,续写“百年鸿茅,诚信百年”的新篇章!

传承国药经典 铸就百年鸿茅

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领先的中成药酒生产企业,其核心产品鸿茅药酒覆盖全国超过20万家药店,年销售额跻身全国药品零售排名前列。

鸿茅药酒始创于1739年,承泽近三百年历史文化滋润的鸿茅药酒是古代先人融合汉蒙民族医药文化智慧的结晶。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鸿茅人精心保护、用心传承,始终恪守“良药济世,精工取繁”的祖训,使命民族工业,成就中华瑰宝,绽放鸿茅中华老字号的新未来。

鸿茅国药秉承“百年鸿茅,百年诚信”的企业核心理念,把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的生命线,认真做好每一瓶药酒,67味药真材实料,每一味都精挑细选,力求地道,并在继承前人古方和工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中药高科技和全产业链质控体系,严格按照国家GMP标准生产,以至臻品质服务国人健康美好生活。

主要产品:鸿茅药酒

服务电话:400882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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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深入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严格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活动,更好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指出: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九大报告突出强调了质量,要求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坚持质量第一、推动质量变革、增强质量优势、建设质量强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命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很大程度上是对高质量的需要;不平衡不充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质量上的不平衡不充分。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作为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下的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质量诚信自律能力并提升质量水平,督促企业承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倡导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弘扬工匠精神,推进质量提升,提高供给质量,建设质量强国,经研究决定在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支持下,联合相关媒体组织开展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主题活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全面营造安全放心的质量消费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质量强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对于“推广实施优质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培育知名服务品牌。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有关“坚守契约精神,强化企业家信用宣传,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支持企业提高质量在线检测控制和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及《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有关“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并《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关于“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有关“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要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激发加强品牌建设的积极性”和《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8号)关于“引导企业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公开产品质量承诺”等精神,强化企业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方便企业对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承诺”进行自我声明的宣传,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标准高质量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谨此出具“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18年“3.15”承诺公告的证明证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中国经济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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