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转微信交易风险高,小心是诈骗!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已成为主流的一种购物方式。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网购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
近日,一位来自海南三亚的消费者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称,在淘宝一家店铺看中一只宠物猫,属于拿破仑矮脚猫品种。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看该只宠物猫的近照和视频,双方互加了微信。后经与商家讨价还价后,以1.8万元的价钱购买这只宠物猫,但商家要求消费者直接微信交易。消费者也没想太多,直接在微信向商家支付了款项。几天后收到了快递送来的一只猫,收到的这只猫虽然是拿破仑矮脚猫品种,但并不是之前在视频里看到的那只宠物猫,想找商家理论时,发现微信已被对方屏蔽拉黑,无法再次联系到商家,找淘宝投诉时,淘宝客服称因没有在淘宝平台上进行交易无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无独有偶,新华社也曝光了厦门做小龙虾生意的李先生,在一家名为“一亩田”的平台上求购小龙虾,后来一位自称“张某”的“卖家”声称可以立即发货。在对方的指引下,李先生加了“卖家”微信,并向其转账了1000元小龙虾订货款,却未见对方发货。李先生联系“卖家”询问情况,对方称“运虾的车翻了,虾死了”,并要李先生再下一次单才能发货。李先生通过微信再次支付1000元订金后,发现自己的微信被拉黑,才发现被骗并报警。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蔺存宝律师表示,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的降低网购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消费者没有通过淘宝平台完成交易,淘宝以此为由拒绝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有一定的抗辩依据。但必须指出的是,本案中的销售者一方面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另一方面又诱导消费者在平台之外完成价款的支付行为。这种故意把交易行为拆分为平台上下两部分完成的手段,就是为了规避《消法》的上述规定。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诚信、有序的良性交易秩序角度来讲,无论是本案中淘宝平台,还是“一亩田”平台,都有向对消费者披露销售者真实、有效信息,以便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义务。否则,如果网络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此类投诉之后,仍对这类销售者的“欺诈”行为置之不理,根据《消法》的上述规定,网络平台构成“明知或者应知”,依法与该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此,佛山市消委会发出2018年第7号消费警示:电商平台转微信交易有风险,很多是诈骗。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交易时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更有保障,避免在平台外的第三方渠道进行私下交易,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可疑行为,可立即联系电商平台核实,或直接报警处理。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已成为主流的一种购物方式。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网购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
近日,一位来自海南三亚的消费者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称,在淘宝一家店铺看中一只宠物猫,属于拿破仑矮脚猫品种。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看该只宠物猫的近照和视频,双方互加了微信。后经与商家讨价还价后,以1.8万元的价钱购买这只宠物猫,但商家要求消费者直接微信交易。消费者也没想太多,直接在微信向商家支付了款项。几天后收到了快递送来的一只猫,收到的这只猫虽然是拿破仑矮脚猫品种,但并不是之前在视频里看到的那只宠物猫,想找商家理论时,发现微信已被对方屏蔽拉黑,无法再次联系到商家,找淘宝投诉时,淘宝客服称因没有在淘宝平台上进行交易无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无独有偶,新华社也曝光了厦门做小龙虾生意的李先生,在一家名为“一亩田”的平台上求购小龙虾,后来一位自称“张某”的“卖家”声称可以立即发货。在对方的指引下,李先生加了“卖家”微信,并向其转账了1000元小龙虾订货款,却未见对方发货。李先生联系“卖家”询问情况,对方称“运虾的车翻了,虾死了”,并要李先生再下一次单才能发货。李先生通过微信再次支付1000元订金后,发现自己的微信被拉黑,才发现被骗并报警。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蔺存宝律师表示,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的降低网购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消费者没有通过淘宝平台完成交易,淘宝以此为由拒绝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有一定的抗辩依据。但必须指出的是,本案中的销售者一方面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另一方面又诱导消费者在平台之外完成价款的支付行为。这种故意把交易行为拆分为平台上下两部分完成的手段,就是为了规避《消法》的上述规定。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诚信、有序的良性交易秩序角度来讲,无论是本案中淘宝平台,还是“一亩田”平台,都有向对消费者披露销售者真实、有效信息,以便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义务。否则,如果网络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此类投诉之后,仍对这类销售者的“欺诈”行为置之不理,根据《消法》的上述规定,网络平台构成“明知或者应知”,依法与该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此,佛山市消委会发出2018年第7号消费警示:电商平台转微信交易有风险,很多是诈骗。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交易时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更有保障,避免在平台外的第三方渠道进行私下交易,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可疑行为,可立即联系电商平台核实,或直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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