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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买回肇事车 售前“整容”成行业潜规则

2011年10月18日 09:17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qi/478962.html

事由 家住抚顺的杨女士于5月26日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的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陵店)购买了一辆型号为C230的奔驰牌轿车。

该店销售人员向杨女士推荐一辆展车,车好、价格优惠。说这辆奔驰车是总部硬性要求各个4S店必须配备的展车,只有偶尔试驾时开一开,里程表显示公里数很小,可以算是新车。最近公司决定要卖掉这辆车,由于试驾时开过,所以价格上给予了很大优惠。销售人员一再表示,这辆车没出现过任何事故或者调表翻新,经过协商最终以35万元成交。

杨女士出示的购车票据“定金凭证”和购车合同上,都标注着“新车、试驾”的字样。签订购销合同后,销售人员迅速帮助杨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还替杨女士预交了一年的交通责任强制险。

今年3月,杨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手续时,发现自己受骗了。保险公司要求提高保费,因为保险记录记载,在2009年该车有过两次出险事故,共计赔偿3.4万元。

4S店的答复:因有过肇事记录所引起保险费增加的差价由4S店承担;免除2次保养维护费;终身修车打8折。对于这一答复,杨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并向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投诉。

【点睛】目前汽车售前“整容”逐渐成为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因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S店的欺诈不在于是否是二手车,而在于车辆是否曾肇事。交通肇事可能造成车辆价值的贬损,店家必须如实告诉消费者。销售员售车是职务行为,此时的销售员是公司的代表,不能以聘请的销售员失踪作为推诿借口。

就销售合同来说,消费者签的是新车合同,合同是一式两份的,如果瑞星公司认为合同是伪造的,可以出具公司掌握的合同进行对比。此外,就算当事人的确是买的二手车,商务部下发的二手车交易规范中明文规定,二手车的交易合同必须附有车辆信息表。车辆信息表须标明是否为事故车。杨女士拿到的车辆信息表里没有任何关于车辆曾经肇事情况的描述。

瑞星公司应当对杨女士返还购车款,并依法赔偿。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通常经过售前“整容”的车辆须符合出厂检测标准,不会危及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商品应有价值。但是,另一种“整容”正渐渐成为趋势,如4S店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瑕疵,隐瞒车辆的使用记录,甚至干脆以旧充新。并且,当这类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出现后,4S店往往不是积极作出弥补措施,而是推诿扯皮。消费者针对这种行为的投诉正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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