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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莫名翻番 购车小心合同欺诈

2011年11月01日 14:1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qi/485809.html

事由 2010年3月底,钱女士在某汽车展销会上看中一款中高档汽车,汽车销售公司人员见钱女士有购车意愿,遂承诺购车贷款利率为每月0.498%,面对如此优惠的利率,钱女士一家都心动了,多次向销售人员确认利息后贷款近14万元,签订了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当时约定的月利率为0.498%,钱女士只要每个月向经销商支付4227元即可,3年内将所有车贷还清。5月份,钱女士按照约定到供应商处领了车钥匙,高高兴兴地将新车开回了家。

没想到,一纸还款计划书打乱了钱女士原本的计划。去年年底,钱女士收到了车贷公司寄来的还款计划表,发现自己还款的月利率从0.498%变成了0.9325%,比之前双方约定的翻了将近一番,每月需要还4550元,比原先的预计高出了300多块,3年下来,就是1万多元,莫名其妙的钱女士拿着购车合同找到了供应商理论,对方却以车贷公司采取的是等额本息还款为由进行推托。

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可能是销售人员当时没有跟钱女士说清楚,其实利率是应该按照车贷公司通常采取的等额本息还款。

【点睛】 所谓等额本金还款是指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它的特点是,借款人在开始还贷时,每月负担比等额本息要重。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还款负担便会逐渐减轻。这种还款方式相对同样期限的等额本息法,总的利息支出较低。而等额本息还款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是目前办理得最多的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消保委专家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时,未能尽职向消费者说明情况,且该工作人员为了销售提成,在销售中有隐瞒事实的情况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由此,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果 经过消保委多次调解,销售公司最后同意钱女士提前两年还款,并承担违约产生的8000元违约金,对于已经产生的多余利息(0.9325%-0.498%=0.4345%)各自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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