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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

2011年11月29日 15:06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qi/500784.html

事由 日前,湖北很多消费者反映,大部分汽车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中,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权责不对等。只强调了消费者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车款的违约责任,而没有明确销售商未按时提交车辆的违约责任;违约条件苛刻。不论消费者因什么原因,即使是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车款,都被视为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模糊概念。如合同签订后,消费者未按该合同约定交纳车款的,视为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卖方有权不在另行通知消费者而对该车辆另行处置,消费者已交X金不予退还。

二是价格变动条款藏陷阱。格式合同条款“如有产品标准及售价变更,一切按公司规定执行”。在这样的条款下,卖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身条件等随时、随意调整价格,获取最大利益,完全不受任何限制,而消费者花了数额不菲的钱去买车,却连这车最终将是什么价格都完全无法掌握,只能任由卖方宰割。

【点睛】 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购车时签订的合同均是由经营者事先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俗称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对这类合同形式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且在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明确限制作为格式条款拟定方的权利范围,以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上述两个问题,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此条款将经营者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变相转嫁给消费者,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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