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出台前可先完善合同约定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在《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出台前,可以先完善汽车购买合同约定。
邱宝昌说,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过于原则泛泛,如在汽车消费环节中,如果车主遇到车辆在购买、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具体的解决,还是应该期待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
汽车和其他产品一样,都应该有更换、配货、折旧、换车等问题,而目前我国的汽车只有修、没有退换,退换是极端、个别的情况。如果修不好就是无限的等待。
在目前“三包”规定没有出台前,在流通环节中,从制度开始,企业的诚信、行业的自律,法律层面看,可以搞一个汽车买卖合同。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和交通局出台了示范合同。去年3月份出台了一个文件,如果能有一个示范合同,对双方约定的这样的更好。消费者的车出问题了,两天修不好能不能换一个等这样扯皮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维修两次就更换也不行,这里面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大家可以组织厂家、消费者,制定一个比较能接受的合同,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同中要体现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体现厂家的利益这样大家都能接受。
同时邱宝昌建议汽车“三包”规定的制定应该考虑市场。如果太超前的“三包”规定,厂家履行起来肯定困难。另外,“三包”规定制定时多少考虑一下召回、自燃等问题。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在《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出台前,可以先完善汽车购买合同约定。
邱宝昌说,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些过于原则泛泛,如在汽车消费环节中,如果车主遇到车辆在购买、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具体的解决,还是应该期待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
汽车和其他产品一样,都应该有更换、配货、折旧、换车等问题,而目前我国的汽车只有修、没有退换,退换是极端、个别的情况。如果修不好就是无限的等待。
在目前“三包”规定没有出台前,在流通环节中,从制度开始,企业的诚信、行业的自律,法律层面看,可以搞一个汽车买卖合同。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和交通局出台了示范合同。去年3月份出台了一个文件,如果能有一个示范合同,对双方约定的这样的更好。消费者的车出问题了,两天修不好能不能换一个等这样扯皮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维修两次就更换也不行,这里面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大家可以组织厂家、消费者,制定一个比较能接受的合同,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同中要体现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体现厂家的利益这样大家都能接受。
同时邱宝昌建议汽车“三包”规定的制定应该考虑市场。如果太超前的“三包”规定,厂家履行起来肯定困难。另外,“三包”规定制定时多少考虑一下召回、自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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