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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排量汽车受益新车船税法

2012年02月21日 10:14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b/diwu/534494.html

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信息,车船税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各地公布的乘用车税额标准看,占乘用车总量87%左右的小排量乘用车税额标准下降,成为本次车船税立法改革的受益主体。

车船税法是在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的。车船税法与原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将乘用车由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具体税额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从各地公布的税额标准来看,与原来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相比,排气量1.6升(含)以下乘用车的税负下降较多,排气量1.6~2.0升(含)乘用车税负基本保持不变。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超过8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据测算,全年可减轻该类乘用车车主的负担近20亿元;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全国平均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了原税负水平。各地在降低中小排气量乘用车税负的同时,强化了对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收调节,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据了解,在地方政府出台车船税税额标准前,辽宁、江西、重庆、新疆、河南、云南等地税局积极做好税源调查、税额标准测算比较等基础工作。在地方政府出台车船税税额标准后,各地税务机关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并及时修改征管系统,协助扣缴义务人升级软件。在车船税法实施后,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支持我国了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据悉,今后随着车船税法的顺利实施,车船税的政策效应将逐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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