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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拟修订剑指“零负团费”

2016年12月02日 08:58 信息来源:http://gz315.gd315.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id=11009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监管。这是继《旅游法》从法律层面对“零负团费”进行明令禁止后,又一次从行政条例上,进一步加大对这一旅游业顽疾的重拳出击。

《旅游法》出台初期,“一价全包”现象普遍

事实上,在《旅游法》出台初期,旅行社对其中第三十五条的执行便有矫枉过正之嫌。2013年8月份,不少广东旅行社推出“一价全包”国庆期间旅游线路,旅游行程中不再安排指定购物和自费项目,这令广大游客以为《旅游法》禁止购物。广东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旅游局已经明确指出,在治理“零负团费”问题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根据国家旅游局提出的要求,广东省旅游局方面强调,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第四,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第五,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参加购物而提价

尽管此前通过国家旅游局发文,各省市旅游局传达文件精神等方式,对旅行社指定购物的行为进行规范,但并未正式形成行政法规,而此次《条例》送审稿从几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明码标价,禁止强迫。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不得因旅游者不参加购物和付费项目,就因此提价。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

三、协商一致为前提。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一是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信息,二是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三是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四、违规者予以罚款或吊销营业许可。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

有规可依,重在执行

“零负团费”一直被视为旅游行业的顽疾,旅行社通过表面上的低价吸引游客,却在指定购物和另付费项目上加收费用,这种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商业逻辑,无可非议。但问题出在,指定购物和另付费是否存在欺骗、强迫等不法行为。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可否认的是,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是否有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如何界定不合理低价,均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因此无确凿证据证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受回扣,就很难判定其违法。

如今《条例》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在指定购物和另付费方面的行为准则,细化内容,可见监管力度得以强化,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扫除“零负团费”等现象,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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