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保委比较试验结果:个别空气净化器属高耗能产品
“PM2.5去除率99.99%”、“甲醛净化率99%”……空气净化器产品是否真的能达到厂家宣称的效果?不同品牌、不同价格的产品差异究竟在哪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报的空气净化器比较试验结果显示,“福玛特FMART”APL100和“美的”KJ40FR-NG1能效等级低于5级,属于高耗能产品。
据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期对空气净化器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厂家宣传的产品性能数据大多没有明示依据,消费者无法进行比较。为了保障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产品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市场销售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进行了比较试验,购买了市场上主流的空气净化器产品22台(19台实体店购买、3台网店购买),其中17台为国内产品、5台为进口产品,价格从1488元至9300元不等,均为各品牌中高端型号。
本次试验委托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依据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及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粒径≤2.5微米可吸入颗粒物(PM2.5)净化效率、甲醛净化效率、能效等级等性能指标进行了测试。
粒径≤2.5微米可吸入颗粒物(PM2.5)净化效率试验结果表明,22台样品净化效率普遍较高,均在78%以上,其中,有2台样品净化效率>99%。
甲醛净化效率测试结果表明,22台样品甲醛净化效率差异较大,其中9台样品净化效率在50%以上,最高的达到97%;8台样品净化效率在20%以下。
能效等级测试数据表明,22台样品中,11台样品为1级、2台为2级;“福玛特FMART”APL100和“美的”KJ40FR-NG1低于5级,显然属于高耗能产品。本次试验统一按照DB31/662-2012中的规定对22台样品的能效等级进行测试。能效等级共分为5级,1、2级属于节能产品,5级以下属于不符合要求。
洁净空气量和适用面积试验结果表明,22台样品中,有6台与明示标称要求不符。如“莱克LEXY”KJ701-3的实测值仅为明示值的57%,企业对此辨称原因是由于未开启离子杀菌功能造成的。对于这种说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无论是硬件问题或是功能表述模糊,都会对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产品时造成误导。另有8台样品没有标注洁净空气量。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前期调查中还发现,各厂家在产品的适用面积标注上较为混乱。为此,本次试验按照DB31/662-2012中的规定依据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到产品相对应的适用面积,供消费者参考。
此外,空气净化器是在室内环境中使用,噪声也是消费者较为关心的一项指标。此次试验中,发现有部分样品在最大风档运行时,其噪声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相关厂家的重视,建议相关部门应将此项指标列入国家强制标准。
“PM2.5去除率99.99%”、“甲醛净化率99%”……空气净化器产品是否真的能达到厂家宣称的效果?不同品牌、不同价格的产品差异究竟在哪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报的空气净化器比较试验结果显示,“福玛特FMART”APL100和“美的”KJ40FR-NG1能效等级低于5级,属于高耗能产品。
据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期对空气净化器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厂家宣传的产品性能数据大多没有明示依据,消费者无法进行比较。为了保障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产品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市场销售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进行了比较试验,购买了市场上主流的空气净化器产品22台(19台实体店购买、3台网店购买),其中17台为国内产品、5台为进口产品,价格从1488元至9300元不等,均为各品牌中高端型号。
本次试验委托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依据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DB31/622-2012《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及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粒径≤2.5微米可吸入颗粒物(PM2.5)净化效率、甲醛净化效率、能效等级等性能指标进行了测试。
粒径≤2.5微米可吸入颗粒物(PM2.5)净化效率试验结果表明,22台样品净化效率普遍较高,均在78%以上,其中,有2台样品净化效率>99%。
甲醛净化效率测试结果表明,22台样品甲醛净化效率差异较大,其中9台样品净化效率在50%以上,最高的达到97%;8台样品净化效率在20%以下。
能效等级测试数据表明,22台样品中,11台样品为1级、2台为2级;“福玛特FMART”APL100和“美的”KJ40FR-NG1低于5级,显然属于高耗能产品。本次试验统一按照DB31/662-2012中的规定对22台样品的能效等级进行测试。能效等级共分为5级,1、2级属于节能产品,5级以下属于不符合要求。
洁净空气量和适用面积试验结果表明,22台样品中,有6台与明示标称要求不符。如“莱克LEXY”KJ701-3的实测值仅为明示值的57%,企业对此辨称原因是由于未开启离子杀菌功能造成的。对于这种说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无论是硬件问题或是功能表述模糊,都会对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产品时造成误导。另有8台样品没有标注洁净空气量。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前期调查中还发现,各厂家在产品的适用面积标注上较为混乱。为此,本次试验按照DB31/662-2012中的规定依据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得到产品相对应的适用面积,供消费者参考。
此外,空气净化器是在室内环境中使用,噪声也是消费者较为关心的一项指标。此次试验中,发现有部分样品在最大风档运行时,其噪声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相关厂家的重视,建议相关部门应将此项指标列入国家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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