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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监管才是最有效监管

2012年05月04日 08:13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gmsb/disan/564441.html

近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揭开了“毒胶囊”的神秘面纱,多家药企(其中不乏名企)“中招”,一时之间,食品药品安全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国务院2月6日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把以人为本作为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将安全为先作为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就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务必按照《纲要》要求,科学调整监管模式,敢于创新监管手段,着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实行有限监管,“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资金、人力、技术、职能等监管资源的有限性,决定我们的监管只能是“有限监管”,“包打天下”的监管模式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建立基于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政府的质量监管只管涉及安全的产品。这类产品包括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的产品。根据这一定位,制定科学、详尽、动态的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并纳入重点监管领域。而对于其他非涉及安全的产品,则主要通过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行业部门的自律性作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性作用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

实行务实监管,做到监管心中有数。“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底数不清,状况不明,这是监管的大忌。我们应结合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生产许可年检、食品企业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等工作,认真、扎实做好企业质量状况普查工作,逐步建立起产品尤其是食品、特种设备以及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动态数据库,一企一档,及时更新。澄清企业质量底数,宏观上有利于为地方政府质量决策提供翔实、可靠依据,微观上有利于找准质量安全问题“症结”,以便实施更为有效的“靶向疗法”,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实行风险监管,从源头遏制质量安全问题。“运动式”、“救火式”的监管模式,尽管能解燃眉之急,但决非长久之策。应将质量安全监管的重心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防范”转变,实行风险监管,建立并实施“五预”工作机制。即平时采用短信、公告等方式向所有纳入监管的企业分类、即时“预告知”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与要求,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组织监管部门、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预分析”,找出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企业;针对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组织开展验证性的“预检测”,确定需要进行重点监管的问题和企业;对质量问题集中的行业和地域的政府、部门和协会发布“预警示”,提请各方重视和关注;对列入预警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预防性整治”,把质量安全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实现质量安全风险可知、可防、可控目标,从源头上杜绝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实行依法监管,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对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规范范围过于笼统、惩治力度严重不足等问题,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快《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步伐,建立高威慑力的质量法规体系。对严重质量违法案件,不仅要有损害性赔偿的判决,还要有精神性赔偿的判决,更要有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威慑潜在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加快构建质量诚信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仅要曝光“掀丑”,还应规定“行业禁入期”,提高违法成本,约束企业的微观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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