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四个转变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今日举行的2011年质量消费维权工作研讨会上表示,要完善法制、强化执法、实现消费维权理念的四个转变,才能为营造和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尽一份力。
刘兆彬表示,目前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有些法律和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有些事很难找到非常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比如,质检总局负责口岸的检验检疫,对口岸上的人员、货物,包括蔬菜、水果,进行辐射污染物的查验。法律依据大的方面有,细的方面又很难查到有针对性的法律。第二,有些法律严重滞后。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现在已经17年了,某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第三,某些法律难以操作。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是没有到法院进行过诉讼,也就是法律没有用。"所以我说完善法制的三个问题,就是要解决它的空白、滞后、操作性。"刘兆彬说。
刘兆彬表示,在强化执法中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乱作为,一些执法机关粗暴执法、吃拿卡要、钓鱼执法。二是不作为。三是慢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碰到很多难点,包括法院判决以后,执行很难,执行率70%。"这四个问题,要解决执法的问题,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难作为的问题。建设法制的和谐消费环境,这是最重要的一环。"刘兆彬说。
在谈到消费者维权理念的问题时,刘兆彬表示,要完成四大维权理念的创新。第一,要由事后维权向事先维权转变。也就是说要以预防为主,消费者、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比如说合同、霸王条款,要事先仔细地看一看。第二,要由被动维权向主动维权转变。中国人很和善,大多数人都很老实,碰到吃亏的事从来都不投诉,但是,有挑剔的、高素质的消费者,才有好的产品质量。第三,从单一的行政维权模式向全社会共同维权的模式转变。有五个主体应当形成维权的合理主体,比如政府、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媒体。第四个转变是由单向度的消费者维权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良性互动的模式转变。消费者和生产者不是对立,不是死敌,不是对头,而是合作者,应当进行良性的互动。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今日举行的2011年质量消费维权工作研讨会上表示,要完善法制、强化执法、实现消费维权理念的四个转变,才能为营造和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尽一份力。
刘兆彬表示,目前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有些法律和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有些事很难找到非常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比如,质检总局负责口岸的检验检疫,对口岸上的人员、货物,包括蔬菜、水果,进行辐射污染物的查验。法律依据大的方面有,细的方面又很难查到有针对性的法律。第二,有些法律严重滞后。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现在已经17年了,某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第三,某些法律难以操作。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是没有到法院进行过诉讼,也就是法律没有用。"所以我说完善法制的三个问题,就是要解决它的空白、滞后、操作性。"刘兆彬说。
刘兆彬表示,在强化执法中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乱作为,一些执法机关粗暴执法、吃拿卡要、钓鱼执法。二是不作为。三是慢作为。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碰到很多难点,包括法院判决以后,执行很难,执行率70%。"这四个问题,要解决执法的问题,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难作为的问题。建设法制的和谐消费环境,这是最重要的一环。"刘兆彬说。
在谈到消费者维权理念的问题时,刘兆彬表示,要完成四大维权理念的创新。第一,要由事后维权向事先维权转变。也就是说要以预防为主,消费者、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比如说合同、霸王条款,要事先仔细地看一看。第二,要由被动维权向主动维权转变。中国人很和善,大多数人都很老实,碰到吃亏的事从来都不投诉,但是,有挑剔的、高素质的消费者,才有好的产品质量。第三,从单一的行政维权模式向全社会共同维权的模式转变。有五个主体应当形成维权的合理主体,比如政府、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媒体。第四个转变是由单向度的消费者维权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良性互动的模式转变。消费者和生产者不是对立,不是死敌,不是对头,而是合作者,应当进行良性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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