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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年05月15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质函[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的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现将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负责,积极稳妥地做好2008年中国名牌申报工作。

(一)切实按照总局的要求,高度重视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积极宣传推进名牌战略工作的有关规定,宣传倡导自主创新、实行多门槛要求和双向公开(公开全部申报信息,公开评价细则)等规定,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会同统计局等单位,严格核查数据。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过程中曾经伪造数据、伪造证明的企业,要严格把关,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中国名牌产品。

(三)凡是涉及质量安全的产品,要安排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到生产现场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处于受控状态。

二、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一)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二)申报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品牌的注册商标需有5年以上历史。

(三)列入市场准入目录的产品,如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产品,需获得相应证书。

(四)近三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五)对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电取暖器、吸尘器、洗衣机、阿维菌素、春雷霉素、实木地板等七类列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首批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加入电子监管网。

(六)每类产品的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三、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填报

(一)组织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第一页。

(二)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表2”中顾客满意水平不必填写。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各类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检测项目见附件4。检测报告(数据)可用2007年或2008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也可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均应覆盖所有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收数据由省级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其中统计及税务数据应按规定格式提供证明(附件5至7)。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放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数据,但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列明,并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委托加工方在质检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2008年2类产品,即:6至35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建筑陶瓷产品的申报数据不包含委托加工、贴牌生产的数据。申报6至35kV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名牌的企业必须有属于本企业的三条生产线,并列出机组生产线、设备生产商、投产日期、主要挤出机出厂编号、交联方式、交联机组测试设备的情况、生产线所在地等详细内容。申报建筑陶瓷名牌的企业应提供拥有的所有的品牌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的相关数据以及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五)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从国家质检总局网(www.aqsiq.gov.cn)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纸(70g以下),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整册厚度不超过1cm。

(六)要求企业按附件8的规定提供电子文本申报材料。

四、严格审查,做好申报数据的公示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要求,申报数据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按照《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的要求,与所在地统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受理。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于6月16日10时至6月29日17时,在省局网站和各地主要媒体的显要位置公示初审合格企业的主要申报数据和企业的门户网站网址。公示载体、公示数据以及企业的门户网站网址应于6月13日前以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总局质量司,书面文件必须加盖省局公章,总局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各省公示载体。同时,申报企业要在自己的门户网站公开申报材料的全部内容,在公示期间,不得对数据进行修改。

(四)公示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附件9的格式公示申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申报产品连续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申报品牌及贴牌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的单位。企业在门户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全部《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具体内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综述、申请表1、申请表2、申请表3、附件5、附件6、附件7、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

(五)公示意见处理。公示意见受理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30日,各省应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对所有公示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总局质量司,总局将根据情况,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问题,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按照规定时间,组织上报申报材料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公示合格的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各省需将推荐企业的汇总名单以及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7月7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一份)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两份)。同时,发送申报名单汇总的电子邮件。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务必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于6月17日至26日期间登陆中国质量监督业务平台www.cqs.gov.cn)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各省可以登陆网站对本省申报企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监督把关(用户名和密码初始设置另行通知)。没有进行网上申报的,不参加评价。

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及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评价,严格遵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十严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举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对接。各级质检部门要引导申报企业严格自律,防止不正之风干扰中国名牌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反映。各级质检部门及质检系统有关单位,要严格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格遵守名牌评价工作纪律,在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和评价期间,不得组织企业到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汇报情况,请客送礼,干扰名牌评价工作。自本通知发出以后,如有类似情况发生,总局将通报批评。

七、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

(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电子邮件:gaoyong@aqsiq.gov.cn wangf@aqsiq.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电子邮件:niuyuxia@cfie.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编:100083

附件:

1、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编号及具体申报条件

2、《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

3、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4、2008年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物质量指标

5、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

6、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缴国税证明

7、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

8、企业提供电子文本要求

9、2008年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企业数据省级公示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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