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消费维权新利好

2013年10月31日 18:21:5 信息来源:http://xh.xhby.net/mp2/html/2013-10/31/content_886115.htm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那么,新《消法》到底有哪些改变,又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昨天,中消协专家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解读] 近年来,网络购物日渐盛行,而其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也遥遥领先。消协专家解释说,网购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

亮点二:个人信息,商家不得“卖单”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这一切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疑点。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此次新《消法》作出了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规定,对于指导具体领域的维权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从国际上看,北美、欧盟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已出台专门法律。

亮点三:三包政策,有了“改进版”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解读] 1985年开始实施的三包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同时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另外,还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

亮点四:公益诉讼,消协可以是主体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新《消法》在争议的解决一章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

亮点五:举证责任,未必非要消费者承担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解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6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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