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新亮点系列访谈 打骚扰电话 发垃圾短信违法!

2013年11月26日 09:27:52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cjpd/805665.html

生孩子后接到推销奶粉电话骚扰、买车后接到车辆保险推销电话……这样的事已经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保护个人信息权明确列为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和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成为本次《消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此项条款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界定商家是否违法?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何为个人信息

谈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王惠娟律师深有感触,她告诉本报记者:“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了使用价格和交换价值,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将消费者信息转让、出售,谋取不当利益。这些行为,给消费者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们经常会接到垃圾电话和短信,有的甚至威胁到人身、财产安全。比如,有家长就曾接到骗子电话,对方谎称是学校老师,孩子在校生病住院,让家长将住院押金打到银行账户。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那么,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首先是个人情况信息:一是特定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等;第二是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出身、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以及个人习惯、特殊嗜好、身体缺陷等;三是一般信息,包括电话号码、邮箱地址、E-mail、IP地址、QQ、信用卡号码等。其次是个人活动信息,包括社交情况、通讯记录等。再次是个人生活信息,包括住宅地址、本人及亲属工作单位、就读的学校等。

明确原则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离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品买卖活动甚至无法完成。例如,网购时如果消费者不提供必要的信息,与经营者的交易就不能最终达成。

吴景明强调,新《消法》并不禁止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其第二十九条是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对经营者设定的义务,经营者在履行此项义务时有一个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先是如何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何正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继而是对已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到哪些法定义务。

一是最低限度用途原则。法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确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吴景明分析指出,合法就是不得以收集信息为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当就是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能脱离其经营范围、所属业务;必要就是不能超出与消费者交易范围而要求消费者提供与交易无关的信息。经营者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前,要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使用方式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使用。

二是合规、合法、符合约定原则。法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吴景明分析指出,具体来说,经营者制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必须将该规则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法律法规对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经营者不得违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此外,如果消费者就其个人信息的使用与经营者有约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该约定。

三是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尽保密义务。法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吴景明分析指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经营者具有商业价值,对经营者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其他经营者也有获取的愿望以实现商业目的,所以法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尽到严格保密的义务。经营者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转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四是经营者对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尽到安全保障和受损时及时补救义务。法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吴景明就此分析指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对经营者具有商业价值,也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要使被经营者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因泄露、丢失威胁到消费者的安全,最为重要的是事先预防,即经营者尽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不慎泄露、丢失,经营者不能等闲视之,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补救,避免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或者使损失降到最低。

五是经营者不得以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扰消费者。法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吴景明就此分析指出,消费者有时会向商家索取必要的商业信息,如为了出行要求飞机票务提供航班信息等,但这是在消费者主动请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如果不是消费者请求或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向消费者发送消费者根本不需要的各种商业信息,如发布房屋交易广告、推销理财产品等,都会侵扰消费者,所以法律做出了此项禁止性规定。

违法最高罚50万元

王惠娟向记者表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前,明文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在国家法律层面,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刑法打击的对象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日常普遍存在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无法规制。消费时个人信息泄露,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要。”

王惠娟指出,新《消法》对惩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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