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落实昆明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责任,明确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调,及时办理危及民生安全、影响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有效保障消费者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调整昆明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通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成员单位依法及时办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建立健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和积极履职、敢于负责的责任机制,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以下案件: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或者明确指示,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案件;
(二)侵权假冒行为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发生地涉及多个地区,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并督促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办理的案件;
(三)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反响强烈,且久拖不决,必须尽快办结的案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地区、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发现并及时处置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特点或者不妥善处理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和检察院机关办理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四种情形,提出需要督办的具体案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将该案件作为重大案件纳入协调督办范围,作出督办决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有关地区或有关成员单位商请协调或者督办案件的函,以及有关案件线索(群众对具体案件的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的明显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主办案件的地区或者成员单位,以及协办地区、成员单位,启动督办程序;因案情复杂、主办、协办地区或成员单位较多,需要专门协调的,启动督办程序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向主办案件的地区或者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协调督办公函,或者与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向主办地区发出督办公函,抄送承担协办任务的地区或者成员单位;督办公函内容包括主办和协办成员单位及地区、案件线索或者立案依据,依程序纳入督办案件的决定,以及其他应在公函中说明的内容;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案件或者其他特别重大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管理。
(四)重大协调督办案件实行全程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及时函请主办案件的地区或者成员单位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地区或者成员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依法、依程序认真办理案件。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须根据案件主办单位或者地区的要求,采取召开案件协调会、定期发布进展情况、现场协调督导等方式,协调其他涉案地区或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案件办理。对因态度消极、主观拖延、责任心差等导致案件办理进展缓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主办案件地区或成员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案件办理结果。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案件办结报告5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报批程序,向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领导同志或者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案件办理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重大案件协调督办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事权划分、职责分工开展协调督办,不得干涉司法程序或者干预地方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办案,不得越权、越级,随意干预办案机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督办案件过程中,要务求办案时效,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民生导向,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综合平衡,兼顾涉案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协调督办档案管理制度,单独立卷归档。
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落实昆明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责任,明确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调,及时办理危及民生安全、影响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有效保障消费者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调整昆明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通过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成员单位依法及时办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建立健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和积极履职、敢于负责的责任机制,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以下案件: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或者明确指示,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案件;
(二)侵权假冒行为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发生地涉及多个地区,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并督促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办理的案件;
(三)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反响强烈,且久拖不决,必须尽快办结的案件;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地区、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发现并及时处置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特点或者不妥善处理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和检察院机关办理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四种情形,提出需要督办的具体案件,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将该案件作为重大案件纳入协调督办范围,作出督办决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有关地区或有关成员单位商请协调或者督办案件的函,以及有关案件线索(群众对具体案件的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的明显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主办案件的地区或者成员单位,以及协办地区、成员单位,启动督办程序;因案情复杂、主办、协办地区或成员单位较多,需要专门协调的,启动督办程序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向主办案件的地区或者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协调督办公函,或者与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向主办地区发出督办公函,抄送承担协办任务的地区或者成员单位;督办公函内容包括主办和协办成员单位及地区、案件线索或者立案依据,依程序纳入督办案件的决定,以及其他应在公函中说明的内容;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案件或者其他特别重大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管理。
(四)重大协调督办案件实行全程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及时函请主办案件的地区或者成员单位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地区或者成员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依法、依程序认真办理案件。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须根据案件主办单位或者地区的要求,采取召开案件协调会、定期发布进展情况、现场协调督导等方式,协调其他涉案地区或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案件办理。对因态度消极、主观拖延、责任心差等导致案件办理进展缓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主办案件地区或成员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案件办理结果。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案件办结报告5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报批程序,向相关地区和成员单位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领导同志或者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案件办理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重大案件协调督办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事权划分、职责分工开展协调督办,不得干涉司法程序或者干预地方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办案,不得越权、越级,随意干预办案机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督办案件过程中,要务求办案时效,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民生导向,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综合平衡,兼顾涉案各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协调督办档案管理制度,单独立卷归档。
第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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