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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13日 11:42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0/357706.html

2021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火锅食材“鱼滑”非法添加硼砂系列案件

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响应民生关切,通过对群众关注度高和社会热点进行分析研判,从2021年初开始在市区内开展了火锅食材专项行动。经过前期筛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肉丸系列中的鱼滑检出硼酸(硼砂)阳性,当即对市区农贸市场的鱼滑、鱼饼、虾滑、肉丸等肉糜类食品进行了抽检,共抽样企业85家,抽检火锅食材152批次,最终检测硼酸阳性鱼滑8家/批次。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部门共同调查,发现上述产品均为销售者自制产品,涉嫌生产销售的窝点8个。

2021年4月19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辖区市场局等部门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鱼滑的窝点进行联合行动。在行动中,有5家窝点的鱼滑检出硼酸,并在现场发现硼砂可疑物白色粉末(经检验为硼砂)。上述窝点涉嫌生产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鱼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梧州市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5起。

鱼滑,由鲜鱼肉打碎后与油、盐、糖、生粉及其它调味料搅拌并拍打制成,可直接用来打火锅,也可制成鱼肉丸和鱼肉饼后进行食用。因其肉质细腻、鲜美爽口,颇受民众喜欢,是打火锅的主要食材之一。在春冬季,梧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中专门制售鱼滑的摊档达近百家。部分摊档为提升鱼滑口感,在鱼滑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民众在食用后轻则可能出现肠胃道不适,引发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可能引发代谢性酸中毒,引发肾衰竭、衰竭,危害性命。梧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群众关切,聚焦民生热点,开展火锅食材专项行动,及时发现了火锅食材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风险点,并通过案件查处和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火锅食材中非法添加硼砂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建材商行涉嫌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案

2021年3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长洲区某建材商行涉嫌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作出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罚没款9136973.88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梧州市长洲区某建材商行在收取了定制家具及其他家具货款和定金后未按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请求帮助其挽回损失,并依法对商家予以查处。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商行经营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商行大门关闭,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电话联系该商行经营者,均无法拔通,显示是无人接听状态,无法联系上该商行。

经调查,梧州市长洲区某建材商行从2017年1月开始,以各种优惠活动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与梧州市长洲区某建材商行签订定制家具及其他家具的合同,收取消费者大量的货款和定金,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36份民事判决书和消费者提供的投诉材料逐一核对统计,认定梧州市长洲区某建材商行共获违法所得1136973.88元。

当事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置办家居家具一直是老百姓新居入伙的头等大事,市场上经营家具的商家也是鱼龙混杂,经营者的诚信与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品质,轻则买到劣质产品,重则财货两空。梧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多部门沟通协商、与消费者逐一谈话问询,最终明确了该案涉案金额及处罚标准,该起投诉涉及的消费者多、金额大,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震慑不良商家,梧州市市场监管局雷霆出击,对不良商家开出近千万罚单。

3.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冷库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1年5月,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洲区某冷库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冷冻猪脚、罚没款10.0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6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龙山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设置的冷库内发现外包装有AUSTRALIA6INSPECTEDBONE-INPORKKEEPFROZEN*P*FOREHOCKHANDCUTTROTTERON684460标识的冷冻猪脚4件,共74.5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冷冻猪脚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冷冻猪脚进行查封。经查,位于梧州市长洲区龙山路龙山里的梧州市长洲区某冷库店从桂林市的“某食品经营部”购进外包装有AUSTRALIA6INSPECTEDBONE-INPORKKEEPFROZEN*P*FOREHOCKHANDCUTTROTTERON684460标识的冷冻猪脚4件,共76.5Kg,进货价32元/Kg,销售价38元/Kg,该批冷冻猪脚货值为2907元。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冷冻猪脚已销售2Kg,销售价38元/Kg,违法所得为12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批产品为食用农产品。该冷库内储存的冷冻猪脚均在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胜隆里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冷冻猪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

梧州市长洲区某冷库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八十、序号4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为疫情期间严查冷冻肉类检验检疫证明与进货来源、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来源安全。该案的涉案产品是冷冻肉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会对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造成潜在的隐患。执法人员在发现线索后,立即扣押涉案产品,防止其流入流通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4.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藤县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案

2021年7月,藤县市场监管局对藤县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事涉案劣药、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7日,藤县局执法人员对藤县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药房使用货架上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维生素E软胶囊”共十瓶,其中一瓶已开封,还剩下21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藤县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该药品进行了扣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藤县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的涉案“维生素E软胶囊”于2019年11月28日从梧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10瓶,在有效期内于2020年10月29日使用了9粒,剩余超过有效期的9瓶(30粒/瓶)加21粒摆放在该医院药房使用货架上,尚未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9瓶(30粒/瓶)加21粒的“维生素E软胶囊”为劣药已被扣押。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本案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消费应注意科学、安全、健康消费药品。结合自身实际,安全合理用药。做到“五要”:一要细看说明书;二要按照医嘱,对症吃药;三要遵循用药禁忌;四要检查药品有效期,谨防假药劣药;五要索取购药凭证,作为消费证明和维权证据。

5.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6月,藤县市场监管局对陈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猪肉、罚没款3888.3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6日,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某银行门口的猪肉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陈某某正在该猪肉摊销售猪肉,该猪肉摊档正在销售的29.9kg猪肉的肉皮上未加盖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陈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藤县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批次29.9kg猪肉进行了扣押。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在某银行门口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其销售未经肉质品质检验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餐桌上重要的动物性食品之一,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猪肉经营者以及农村流动摊贩生猪产品来源和“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查验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肉品时应选择超市、肉品专卖店或有保障的农贸市场等规范场所购买,并及时查看“两章两证”。一旦发现无“两章两证”的猪肉或可疑猪肉,可立即拨打12315进行举报。

6.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商行采购洋酒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及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案

2021年6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洲区某商行采购洋酒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及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罚没款5813.33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梧州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到长洲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展柜内发现无中文标识洋酒2瓶;在店内仓库发现上述洋酒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洋酒的供货商的证照资料及产品的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及支出证明单显示,上述洋酒购进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购进数量为1件12瓶,单价为3800元/件,已销售4瓶,销售价为520元/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洋酒进行扣押,并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商行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商行涉嫌采购洋酒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及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洋酒。经核实,上述洋酒为该商行于2020年12月29日购进1件12瓶,单价为3800元/件,已销售4瓶,销售价为520元/瓶,违法所得为813.33元。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梧州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在海关过关的时候,都会得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该商品的中文标签,作为其在国内销售的依据。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商家和经营者也要根据规定在商品包装处贴上中文标签,方便消费者辨识。但是部分店主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销售,而且没有进口标示的食品,有可能存在走私、国内伪造等情况。缺乏中文标识,说明在进货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特别在现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局聚焦民生领域,有效发现进口食品风险点,大力打击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有力保障了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7.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梧州市某幼儿园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某幼儿园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其退还多收价款218180元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梧州市零距离问政网反映梧州市某幼儿园、某幼儿园娃娃之家分园(以下简称“娃娃之家分园”)向学生收取空调费网络问政,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起分别到梧州市某幼儿园、某幼儿园娃娃之家分园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梧州市某幼儿园、娃娃之家分园、某幼儿园大正峰景分园违规向家长收取空调电费、周末延时费、拼音费、园服费、书费、手工材料费、军训费及未按规定标准收取保教费,以上三家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多收金额合计218180元,截止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218180元全部退还缴费者。当事人的收费行为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提高收费标准的”和《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的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梧价费字〔2010〕68号)规定普通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以上三家幼儿园的违规收费行为,加重了家长的负担,市场监管部门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减轻教育负担的精神,坚决予以查处。

8.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洲区某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成品酒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洲区某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成品酒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成品酒、罚没款6057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1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长洲区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某”牌成品酒,上述商品经商标权人代理人广州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后认定为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后经调查核实,该批侵权货物为梧州市长洲区某商行所有。经调查,在2021年2月份梧州市长洲区某商行从上门兜售的销售人员手中购进标注“某”注册商标成品酒,总货值58680元,已出售额为3130元,获利1890元。本局执法人员将剩余库存成品酒从梧州市长洲区某商行处全部扣押。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违法行为,部分店家为了提高利润、降低成本,选择从上门兜售的销售人员手中购买侵权假冒产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持有人的利益,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隐患。打击侵权行为,有效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稳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9.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梧州市某化工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轻质循环油)车用柴油案

2021年7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梧州市某化工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轻质循环油)车用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柴油产品1.9吨,罚没款5622.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在梧州商贸物流园北侧宏威批发市场旁的仓库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的(轻质循环油)车用柴油。经查,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3月31日购进轻质循环油(车用柴油)17.106吨。其中,作为工业燃油已出售15.106吨,剩下的2吨轻质循环油(车用柴油),当事人准备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油罐车作车用燃油使用,在4月22日被查扣前已经售出0.1吨给私人油罐车做车用燃油,获违法所得22.5元,剩余未售出的1.9吨被执法人员扣押,执法人员对剩余油品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存在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0#国VI)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2吨轻质循环油(车用柴油)产品货值金额5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硫含量超标的柴油,不仅会严重腐蚀车辆发动机等部件,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伤害,同时严重污染大气,破坏建筑物外表,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对于侵害人体健康、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10.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山县某文具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益智玩具案

2021年8月,蒙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蒙山县某文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益智玩具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益智玩具、罚没款358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利体育最新官网网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蒙山县某文具店销售的益智玩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蒙山县局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签发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依据《2021年儿童玩具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弹射玩具(非蓄能弹射玩具)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2021年6月11日,蒙山县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给该店签收。同时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与上述《检验报告》中样品信息一致的产品益智玩具。经初步核查,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益智玩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蒙山县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店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保管的备份样品益智玩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该店共购进上述益智玩具8盒,已销售上述益智玩具7盒,被蒙山县局扣押1盒。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益智玩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是人类社会未来的主体,是每个家庭的中心,任何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质量都会引起社会及家长的高度重视,儿童玩具作为重要婴童用品,其质量俨然已成为每个父母儿童关心的问题,使用存在玩具安全不合格等问题的儿童玩具,在使用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意外对儿童造成一定的伤害。查处不合格玩具,一定程度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快乐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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