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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

2021年10月29日 10:33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0/359451.html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局明确的自选动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10月26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饭店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案情:5月1日,该局接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线索通报:在某饭店共同就餐的部分群众当日晚上相继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疑似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经查:当天,该饭店在承接包席服务中,向顾客提供未彻底煮熟煮透的生焗扇贝和海鲜大咖菜品,食品中含有的副溶血性弧菌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988元,罚款75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砂锅串涉嫌使用回收油案

案情:8月12日,该与区公安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砂锅串操作间内有一个约100L的不锈钢大桶,桶内有呈液态待使用的火锅底料油约40公斤,现场摆放有过滤回收火锅锅底的塑料网、不锈钢瓢等工具。还发现有包装好的成品牛油火锅油料和牛油火锅底料。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回收火锅底料加工火锅油,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火锅底料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

凉山州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亢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猪肉)案

案情:7月23日,该局根据举报,对鲹鱼河镇中心农贸市场二楼猪肉区1号摊位检查发现,亢某某正在销售无检疫标识猪肉,且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经鉴定,该批猪肉为“病死动物产品”。经查,当事人杨某某和郑某某于7月21日从农户手中购进该批病猪,7月23日凌晨在杨某某家宰杀后,以14元/Kg的价格销售给亢某某,由亢某某在摊上进行分解销售。截至案发,尚有73.22公斤未售出。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办。

德阳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绵竹市醒狮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6月7日,该局与绵竹市检察院在绵竹市醒狮食品加工厂发现该厂生产的109枚咸鸭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8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且产品包装袋上未标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等。此外,当事人生产的84件“乡吧佬泡椒夹心蛋”外包装与内包装袋标注的制造商不一致。通过检查,还发现该厂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等。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给与警告、处罚款55000元。

德阳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办四川省绵竹市天韵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污染物质(氰化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酒案

案情:6月23日,该局收到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报告显示天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的稗子酒(清香型白酒)氰化物(以HCN计)项目实测值16mg/L不符合GB2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指标≤8.0mg/L的要求;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的稗子酒氰化物(以HCN计)项目实测值17mg/L不符合GB2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指标≤8.0mg/L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绵竹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抽检两批次产品已销售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稗子酒50箱300瓶,货值1440元,违法所得210元。当事人召回58瓶已销售产品,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无害化销毁。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6月18日,该局对安岳县盛发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1号、2号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送检;经检验,该公司1-2号两个储气罐中的液化石油气均不合格,且含有二甲醚。6月23至24日,该局再次对该公司1-5号储气罐、该公司周礼分公司的1-2号储气罐、该公司两个液化石油气经营部、两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共11个批次进行抽检送检;经检验,该公司1-5号储气罐、1家液化石油气经营部、1家普通居民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共7个批次不合格,且均含有二甲醚。以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产品抽样基数合计60吨,货值金额54万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且该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货值金额超过15万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办广汉某钢瓶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案及责任人案

案情:8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广汉某钢瓶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液化石油气瓶阀效验台未启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无超设计使用年限气瓶的安全评估记录等问题。经查,7月25日到8月6日,当事人共计检验气瓶1357只,未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6月7日至8月5日期间,只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未进行安全评估记录。8月13日至8月22日,当事人召回未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的气瓶并进行瓶阀气密性检验。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停止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罚款2万元。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金牛区发波建材经营部(张发明)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案

案情:6月11日,该局对该经营部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荣鑫三电CCC执行标准JB8735.2-1998型号YCW额定电压450/750V”多个规格的电线电缆,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个人处购进线缆、认证标识并自己粘贴标识、外包装,其销售标识为“荣鑫三电CCC执行标准JB8735.2-1998型号YCW额定电压450/750V标识的线缆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产品。当事人共销售50圈,获利2589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16元,违法所得2589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收涉案产品8圈;没收违法所得2589元;罚款20000元。

广元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案情:1月13日,该局在某商住小区对电梯检查发现,该小区的三部电梯在2017年定期检验不合格后仍在使用。三部电梯不合格的原因均为“困人时无法到达救援地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9年6月14日。该局对当事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三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71#、72#、73#)立即停止使用;三台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当事人因整改难度太大并未停梯整改,现场检查时仍在继续使用。

处理: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广元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A区A4栋3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当事人罚款21.9万元。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违法代理“三星堆”商标案

案情:4月22日,成都、德阳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该所检查发现,该所与新都区蜀道酒类经营部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类别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经查,2021年3月22日,该经营部向当事人提出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4、6、8、11、12、14、15、16、19类别申请“三星堆”商标,经当事人审核后与该经营部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由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该经营部通过当事人在16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量抢先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该经营部并非因其商品的生产和市场经营的合理需要而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当事人的投资人和该经营部经营者均为同一人,当事人在明知该经营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三星堆”商标的情况下任为其代理商标注册。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40000元;对直接主管人员曾德先处以警告,罚款20000元。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案情:1月20日,该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起负责南阳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涉及商用电部分,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注册的用电户名为“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总电表6个,由当事人按照总表的度数和政府指导价每月缴费。另在各商用经营户设置终端用户分表,由当事人每月进行抄表和收取电费。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6个总电表抄表量3383397千瓦时,缴费2426103.37元,平均电价0.7171元/千瓦时。当事人按照0.96-1.15元/千瓦时不等的价格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终端用户抄表数据,经核查无公摊电量,按电损6%扣减后违法收取费用939894.79元。当事人于6月28日公示退费公告,拟退还商家违法收取费用。

处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以警告,罚款4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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