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曝光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年,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商品,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批、规范一片,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震慑效果,现曝光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鑫李国本食品商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品案
2020年9月,当事人从郑州中原水产物流港刘某某处购进30件无中文标识的冻牛肉及牛副产品602.1kg,无进货凭证、无报关单及检疫证明。根据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冻牛肉及牛副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认定“厂200”牛尾、无标识牛尾及牛碎肉3个样品的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的规定。2021年3月18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冻牛肉及牛副产品30件,并处罚款459224元。
2.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8日,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12瓶“泸州老窖”白酒及18瓶“国窖”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兴山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对上述30瓶侵权假冒商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及陈述的供货者经核查不属实,不能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无法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3月31日,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瓶白酒,并处罚款100000元。
3.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有利于大米推销,将自己设计含有天安门城楼和华表图案和“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包装袋,用于其公司购进大米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1年7月,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4.恩施州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茶叶案
2021年6月8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茶叶加工厂检查发现,当事人8台茶叶揉捻机正在作业,其中一台茶叶揉捻机关停后盘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白砂糖)。经查,当事人在绿毛茶初制加工时,将购进的白砂糖添加到正在揉捻的绿毛茶中,并将掺入白砂糖绿毛茶烘干后,以11元/公斤价格销售到铁炉乡干毛茶收购点,共加工干绿毛茶350公斤,销售金额3850元。当事人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白砂糖并销售添加白砂糖绿毛茶行为,违反《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7月7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掺入白砂糖茶胚25公斤、白砂糖9公斤,并处罚款15000元。
5.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世纪金源假日酒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及对提供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1年6月8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世纪金源假日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情景主题房,网上显示房间有浴缸,入住时房间浴缸不能正常使用,涉及虚假宣传。另查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酒店大厅经营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6.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远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1年4月20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冻空压机房内有三台用于生产车间降温的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正在使用,每台机组上有一台蒸发器、一台冷凝器、二台油分离器属于压力容器,上述压力容器于2009年6月份经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使用以来当事人未对上述压力容器申请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1年6月3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238000元。
7.黄冈市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0年12月,当事人徐某印发有关“注射液”药品的宣传资料,其中内容有:“本企业作为全国唯一一家脂质体靶向药物研究中心,拥有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科研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具备了国际领先的脂质体递药技术,国内领先的脂肪乳递药技术、微乳递药技术平台,致力于创造前列地尔脂微球第一品牌”等,使用了禁止性的表述用语,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违法行为。
2021年1月7日,黄冈市团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8.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妖妖烤鱼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当事人开通网络订餐平台营业,销售“青花椒烤鱼”“麻辣烤鱼”菜品,于7月15日开始在网络订餐平台对其相关菜品发布含有“清江鱼”文字的标签宣传语。经查,当事人相关菜品使用的鱼实为人工养殖的叉尾鮰鱼。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将养殖鱼类制作的菜品虚假宣传为“清江鱼”,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删除违法广告用语,消除影响。
2021年9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9.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白酒案
2020年9月2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苞谷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酒缸后未经清洗即用于盛装涉案散装苞谷酒(其不能提供酒缸来源),致使前述散装苞谷酒事实上添加了国家标准要求不得检出、非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安赛蜜,改变了白酒固态法发酵工艺。当事人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1年2月20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10.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叶子医疗美容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1年4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硚口区叶子医疗美容医院经营场所检查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时,现场发现当事人23支已经失效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2021年6月2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3支,并处罚款30000元。
2021年,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商品,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批、规范一片,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震慑效果,现曝光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鑫李国本食品商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品案
2020年9月,当事人从郑州中原水产物流港刘某某处购进30件无中文标识的冻牛肉及牛副产品602.1kg,无进货凭证、无报关单及检疫证明。根据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冻牛肉及牛副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认定“厂200”牛尾、无标识牛尾及牛碎肉3个样品的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的规定。2021年3月18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冻牛肉及牛副产品30件,并处罚款459224元。
2.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8日,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12瓶“泸州老窖”白酒及18瓶“国窖”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兴山县市场监管局现场对上述30瓶侵权假冒商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及陈述的供货者经核查不属实,不能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无法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3月31日,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瓶白酒,并处罚款100000元。
3.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有利于大米推销,将自己设计含有天安门城楼和华表图案和“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包装袋,用于其公司购进大米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1年7月,黄冈市武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4.恩施州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茶叶案
2021年6月8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茶叶加工厂检查发现,当事人8台茶叶揉捻机正在作业,其中一台茶叶揉捻机关停后盘内有白色晶体状物质(白砂糖)。经查,当事人在绿毛茶初制加工时,将购进的白砂糖添加到正在揉捻的绿毛茶中,并将掺入白砂糖绿毛茶烘干后,以11元/公斤价格销售到铁炉乡干毛茶收购点,共加工干绿毛茶350公斤,销售金额3850元。当事人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白砂糖并销售添加白砂糖绿毛茶行为,违反《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7月7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掺入白砂糖茶胚25公斤、白砂糖9公斤,并处罚款15000元。
5.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世纪金源假日酒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及对提供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1年6月8日,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世纪金源假日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情景主题房,网上显示房间有浴缸,入住时房间浴缸不能正常使用,涉及虚假宣传。另查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酒店大厅经营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6.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远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1年4月20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冻空压机房内有三台用于生产车间降温的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正在使用,每台机组上有一台蒸发器、一台冷凝器、二台油分离器属于压力容器,上述压力容器于2009年6月份经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使用以来当事人未对上述压力容器申请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1年6月3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238000元。
7.黄冈市团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0年12月,当事人徐某印发有关“注射液”药品的宣传资料,其中内容有:“本企业作为全国唯一一家脂质体靶向药物研究中心,拥有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科研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具备了国际领先的脂质体递药技术,国内领先的脂肪乳递药技术、微乳递药技术平台,致力于创造前列地尔脂微球第一品牌”等,使用了禁止性的表述用语,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违法行为。
2021年1月7日,黄冈市团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8.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妖妖烤鱼店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当事人开通网络订餐平台营业,销售“青花椒烤鱼”“麻辣烤鱼”菜品,于7月15日开始在网络订餐平台对其相关菜品发布含有“清江鱼”文字的标签宣传语。经查,当事人相关菜品使用的鱼实为人工养殖的叉尾鮰鱼。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将养殖鱼类制作的菜品虚假宣传为“清江鱼”,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删除违法广告用语,消除影响。
2021年9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9.宜昌市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白酒案
2020年9月2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苞谷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酒缸后未经清洗即用于盛装涉案散装苞谷酒(其不能提供酒缸来源),致使前述散装苞谷酒事实上添加了国家标准要求不得检出、非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安赛蜜,改变了白酒固态法发酵工艺。当事人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1年2月20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10.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叶子医疗美容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1年4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硚口区叶子医疗美容医院经营场所检查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时,现场发现当事人23支已经失效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2021年6月2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3支,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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