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项打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铁拳行动和雷霆2022综合执法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07月27日 10:06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7/380579.html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攻坚双百战役”和“雷霆”2022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养老诈骗、“神医”“神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产品体验店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案

案情摘要: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昌邑区新发街的某产品体验店内有工作人员对老年人推销床垫产品。在二楼发现部分《学习资料》,资料中存在大量不符合科学常识或未经科学证明的结论。另发现多本“话术”,内容为教授销售人员如何对话,核心是让老年人相信并购买床垫的推销技巧。查扣的《学习资料》及“话术”所列内容涉嫌诈骗犯罪,该局已经将该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当地公安机关查办。

案例二、梨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海蓝芯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净水器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案

案情摘要:梨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海蓝芯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净水器涉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人购买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会议销售的方式组织老年人在喜事会进行销售,宣传其饮水机具有净化过滤功能,经第三方机构检验,该饮水机不具备所宣传的净化过滤功能。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昇华食品超市销售饮品虚假广告案

案情摘要: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昇华食品超市销售饮品对外宣传有治疗疾病功效后,执法人员立即到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三种饮料的宣传海报宣称“降血脂、降尿酸……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5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春某中医院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及广告存在断言和保证内容违法行为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中医院的医疗广告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该院医疗广告由三个视频与文字介绍组成。发布前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提到“对各种胃肠疾病可达到彻底根治的目的”,涉嫌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影响范围小并积极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分则第48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白城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虚假宣传案

案情摘要:白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白城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吃喝玩乐”的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可以有效的活血化瘀、疏通经脉,对于祛黄褐斑祛皱效果十分显著……”。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真实性相关证据。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删除了上述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00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广播电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案情摘要: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测信息对某广播电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先后在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发布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某牌舒宁颗粒”、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某牌消炎镇痛膏”等七种药品广告。当事人播出上述广告中均出现使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药品疗效好等情况,且在视频广告中未持续显示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等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107663.3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扶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扶余市达硕石油有限公司燃油加油机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违法行为案

案情摘要:扶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扶余市达硕石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其中一台销售92#汽油使用的税控燃油加油机付油量偏差为0.95%,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0.3%)。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对问题加油机进行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典型案例的违法当事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采用欺骗误导进行营销,对食品功能、医疗美容进行虚假宣传,利用加油机计量偏差损害消费者权益,这些行为都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下一步,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民生领域各种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到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合规经营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驾护航。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