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介绍
2006年10月2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概况
为了认真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确保中国在TBT领域内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透明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了TBT咨询点。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咨询点主任为黄冠胜,副主任为王兴禄和郭力生,联系人为沙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解答WTO各成员提出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方面的问题,并应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同时,进行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法规研究。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 答复其他WTO成员的TBT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答复其他WTO成员提出的咨询,并提供有关文本。咨询范围包括:
– 中国任何现行的及正在制定或修订的TBT技术法规;
– 中国任何现行的及正在制定或修订的TBT标准;
– 中国任何现行的合格评定程序;
– 中国在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体系中的资格或参加情况;
– 其他有关技术问题。
(二) 代表我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
按照国际通行作法,为了防止重复咨询,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统一对外进行TBT有关问题的咨询。
(三) 国际标准和法规研究
为了更好地发挥TBT咨询点的作用,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做出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开展对WTO原则以及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工作,建立以数据库为基础的TBT信息系统,为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程序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每个WTO成员要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透明化。为了确保WTO透明度原则的实施,WTO各成员必须进行以下三方面工作,包括:
– 在中央政府部门建立 国家级的TBT通报机构,负责TBT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通报工作;
- 建立TBT咨询点,负责答复WTO成员关于TBT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咨询;
- 公开发布TBT技术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WTO透明度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程序,旨在有效地协调国内外有关部门,建立畅通而及时的TBT信息交流系统,更好地履行WTO透明度职责。
(一) 定义
通报咨询中心 接收WTO发来的其他成员的TBT通报,回答WTO其他成员有关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咨询,履行TBT协议第10条所列职能。
通报机构 设在国家中央政府部门的通报机构,负责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通报,履行TBT协议第2条第9款(b)项和第10款(a)项、第3条第2款、第5条第6款(b)款和第7款(a)项所列职能。
技术法规 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使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当它们适用于一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TBT协议附录1)。
标准 由公认的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规定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机构所核准、供共同和反复适用的、不强制要求与其一致的文件,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TBT协议附录1 )
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附录1),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证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TBT协议附录1注脚2)。
国际机构或体系 向本协议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区域性机构或体系 仅向本协议部分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专家组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由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系统专家为主,适当吸收系统外的专家组成,负责WTO有关协议的深入研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咨询议题进行研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点提供技术支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工作程序主要步骤如下。
(1) 签收 当接到其他WTO成员咨询我国的有关TBT问题;或接到国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人提出的向其他WTO成员咨询的TBT技术法规和标准,应按照要求填写TBT咨询表(TBT咨询表包括咨询者信息、接到咨询时间、签收等内容),并签收。
(2) 通知咨询者 接到国外或国内咨询者的咨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咨询者已收到咨询。
(3) 咨询答复 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不能及时答复咨询者,应告知原因。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咨询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供答复内容,经咨询点汇总后答复。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咨询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专家组协助回答。对于内容比较重大的咨询问题,答复内容在外经贸部和国家局备案。
对于国内咨询者咨询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翻译成英文,寄往有关WTO成员的TBT通报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4) 发送和接收 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答复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咨询者,并按要求邮寄有关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文本或草案。
对于国内咨询其他WTO 成员的TBT有关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接收答复,并将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国内咨询者。
(5) 备案 将咨询问题及其答复整理后归档备案。
电话: 010-82260618
传真: 010-82262448
为了认真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确保中国在TBT领域内的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透明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了TBT咨询点。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咨询点主任为黄冠胜,副主任为王兴禄和郭力生,联系人为沙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解答WTO各成员提出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方面的问题,并应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同时,进行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法规研究。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 答复其他WTO成员的TBT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答复其他WTO成员提出的咨询,并提供有关文本。咨询范围包括:
– 中国任何现行的及正在制定或修订的TBT技术法规;
– 中国任何现行的及正在制定或修订的TBT标准;
– 中国任何现行的合格评定程序;
– 中国在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体系中的资格或参加情况;
– 其他有关技术问题。
(二) 代表我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
按照国际通行作法,为了防止重复咨询,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统一对外进行TBT有关问题的咨询。
(三) 国际标准和法规研究
为了更好地发挥TBT咨询点的作用,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做出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开展对WTO原则以及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工作,建立以数据库为基础的TBT信息系统,为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程序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每个WTO成员要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使得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透明化。为了确保WTO透明度原则的实施,WTO各成员必须进行以下三方面工作,包括:
– 在中央政府部门建立 国家级的TBT通报机构,负责TBT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通报工作;
- 建立TBT咨询点,负责答复WTO成员关于TBT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咨询;
- 公开发布TBT技术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WTO透明度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程序,旨在有效地协调国内外有关部门,建立畅通而及时的TBT信息交流系统,更好地履行WTO透明度职责。
(一) 定义
通报咨询中心 接收WTO发来的其他成员的TBT通报,回答WTO其他成员有关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咨询,履行TBT协议第10条所列职能。
通报机构 设在国家中央政府部门的通报机构,负责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通报,履行TBT协议第2条第9款(b)项和第10款(a)项、第3条第2款、第5条第6款(b)款和第7款(a)项所列职能。
技术法规 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使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当它们适用于一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TBT协议附录1)。
标准 由公认的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规定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机构所核准、供共同和反复适用的、不强制要求与其一致的文件,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记或标签要求。(TBT协议附录1 )
合格评定程序 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附录1),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证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TBT协议附录1注脚2)。
国际机构或体系 向本协议所有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区域性机构或体系 仅向本协议部分成员的有关机构开放的机构或体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专家组
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由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系统专家为主,适当吸收系统外的专家组成,负责WTO有关协议的深入研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咨询议题进行研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点提供技术支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工作程序主要步骤如下。
(1) 签收 当接到其他WTO成员咨询我国的有关TBT问题;或接到国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人提出的向其他WTO成员咨询的TBT技术法规和标准,应按照要求填写TBT咨询表(TBT咨询表包括咨询者信息、接到咨询时间、签收等内容),并签收。
(2) 通知咨询者 接到国外或国内咨询者的咨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咨询者已收到咨询。
(3) 咨询答复 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不能及时答复咨询者,应告知原因。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咨询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供答复内容,经咨询点汇总后答复。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咨询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咨询专家组协助回答。对于内容比较重大的咨询问题,答复内容在外经贸部和国家局备案。
对于国内咨询者咨询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翻译成英文,寄往有关WTO成员的TBT通报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4) 发送和接收 对于其他WTO成员咨询的答复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咨询者,并按要求邮寄有关TBT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文本或草案。
对于国内咨询其他WTO 成员的TBT有关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负责接收答复,并将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送达国内咨询者。
(5) 备案 将咨询问题及其答复整理后归档备案。
电话: 010-82260618
传真: 010-8226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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