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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2010年12月2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8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8

电子邮箱:xiexn@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征求《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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