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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2002年01月31日 10:14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应予配合。"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一问题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充分发挥政府执法部门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两部门间争抢案件、互相扯皮或相互推委,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等情况的发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检验时,可以直接委托合法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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