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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明知接受的服务有瑕疵,是否还应受到保护?

2002年02月03日 11:07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保证服务的质量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所谓服务存在瑕疵,是指服务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因此,消费者在明知存在暇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暇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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