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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标识如何标注?

2002年03月16日 15:09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生产者在为用户提供特定产品,且这种产品不被直接用于销售目的时,生产者可以根据与用户订立的有关合同要求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或者免除、部分免除标注产品标识。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生产的比重越来越多。组成产品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越来越多地分解到各专业化企业生产、加工。这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虽然也属于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但它们多被用户采购后,用于加工、组装,而不直接用于销售。要求这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等产品标明详细的产品标识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比如某用户需要订购一批螺钉组装机床,向某螺钉厂订货,就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提出相应的质量、规格、等级要求,而具体产品的标识,如厂名、厂址、合格证等,可以免除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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