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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不受理哪些仲裁检验申请?

2002年03月23日 16:04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1)申请人不符合上题中所述的五种申诉人之一的;

(2)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3)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在现实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无标生产的情况是存在的,特别是一些小的乡镇和私营企业中,其产品不但无标生产,且产品说明、广告、合同等都没有,若有争议,往往找不到检验依据,使检验无法进行。

这里的"作出生效判定和决定"是指诸如法院、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裁定,而争议双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或者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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