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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2002年03月23日 16:06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按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其中第三款规定是因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工商及行业管理部门,在处理质量争议和质量申诉中,有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同样,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在处理投诉时,也需要对产品进行仲裁检验。第五款中的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不是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检验只能作为委托检验。另外,对同一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申请人中的一种申请。如法院处理的案件,申请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再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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