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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是否可以与他人合谋免除对消法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2002年03月27日 17:2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订合同时,不得免除三包责任和义务。即销售者不能以他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的合同约定为由,来限制、免除自己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比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承担的三包责任。事实上,按法律规定,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的免费修理业务,是受委托而代理销售者开展修理业务,如果修理者破产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存在或者不能开展修理业务时,销售者仍应当承担修理责任。总之,按照新三包的规定,销售者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主体,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的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依据合同不得规避法定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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