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向哪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
2002年04月15日 08:36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按以下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和证明:
(1)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2)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3)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4)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1999年2月1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是: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按以下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和证明:
(1)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2)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3)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4)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1999年2月1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是: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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