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处罚?
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即其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规定》是1993年10月9回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主要对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计量负偏差等进行了规范。
对销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第二个方面,即其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时,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对销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即其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规定》是1993年10月9回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主要对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计量负偏差等进行了规范。
对销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第二个方面,即其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时,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对销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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