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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遭遇缺斤短两

2002年04月18日 10:44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一位消费者张利明先生遇到一件麻烦事,他在石景山区一个集贸市场买苹果后发现商家缺斤短两,于是返回集贸市场向商贩讨说法。张利明用该市场的公平秤核准水果份量时,不慎将公平秤摔坏。这台秤究竟该谁赔,张先生与集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产生争议。

2002年12月14日,张利明到北京石景山区苹果园集贸市场购买了一袋苹果,商户称完告诉他有12公斤。回家后张先生称了一下,发现竟然不足10公斤,于是他开车返回苹果园集贸市场。为了弄清楚苹果份量究竟缺多少,张先生决定用市场里的公平秤再称称,然而就在张先生把苹果从公平秤上往下拿的时候,不小心将秤摔坏。  

张利明说,这时过来一位市场管理人员要他赔秤。他问清原委后带着张利明找到商户,按照市场规定对商户做出"缺一罚五"的处罚,责成商户赔了张先生10公斤苹果,然后仍然坚持要其赔秤。张先生解释说:虽然秤是自己不小心弄坏的,有过错,但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商户出售的商品份量不足才使他回到市场复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让商户承担一部分。但市场管理人员坚持认为:商户缺斤短两,市场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而摔坏秤是另一码事,张先生得照价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闹到石景山区消协。

区消协秘书长赵林平进行调查核实后首先肯定这是一起消费纠纷。赵林平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力。消费者使用市场公平秤复秤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在接受服务。摔坏公平秤,商户、张利明、市场管理人员三方都有责任。商户缺斤短两属于欺诈行为,同时也造成了消费者来市场复秤;市场的公平秤按规定应设专人值守,当时市场管理人员不在现场,也就是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公平秤没人值守的情况下,消费者应主动寻求帮助,因为公平秤毕竟是公用财产,擅自使用并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

经调解,苹果园市场管理人员主动提出承担70%的责任。张利明感到石景山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非常中肯,于是也提出承担50%的赔偿款,双方达成谅解,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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