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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2016年度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03月07日 08:36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gzdt/201703/t20170306_483526.htm

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为主线,以《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质检总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任务措施分工方案》为抓手,统筹协调,重点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质检改革发展,把质检各项工作法治化提升到新水平。

一、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质检系统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质检建设的各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加强党对法治质检建设的领导。总局党组高度重视《纲要》贯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落实。《纲要》印发后,总局及时成立了由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支树平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梅克保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和局领导任副组长的法治质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法治质检建设成效的汇报,谋划和落实法治质检建设的重要任务,统筹解决法治质检建设中的问题,统领法治质检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起草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权限和责任,将各级质检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第一责任人职责意识,把握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划清第一责任人职责界限。明确要求质检领导干部树牢法治观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率先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监督,严肃党纪政纪问责。

(三)强化职责分工和考核评价。制定法治质检建设分工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分年度制定考核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一是针对质检系统各地两局,研究制定了《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及2016年度评价考核标准,明确各地两局法治质检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工作完成时限,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的工作原则,逐年选取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二是针对总局机关、认监委、标准委及相关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制定《质检总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任务措施分工方案》,结合质检职责,将《纲要》部署的44项主要任务具体分解,明确每项具体措施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可检验成果形式及完成时限。通过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注重过程管理和持续改进,强调通过考核发现问题、通过排名明确差距、通过整改促进提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四)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一是完成中国特色质检法律制度体系研究,为法治质检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二是部署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确定112个单位作为质检系统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对示范单位进行了表彰,采取展板展示、宣传画册、情况通报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进行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坚持每年紧紧围绕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和质检中心工作,突出全国“两会”、中国质量奖颁发、全国“质量月”等重要时机和节点,加强活动策划和宣传,实现以点带面的法治质检工作良好局面,营造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深化改革,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推动质检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切实推动全面依法履行职能。

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力度,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一是继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2016年主动提出取消4项、合并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提请国务院取消下放32.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项目,10大类140种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291种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权授权给直属局。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由20天缩短为5天,进口食品出证周期由10.83天缩短为4.32天。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制度的整合,实现资格管理和资质认定在许可和后续监管的统一。二是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配合国务院审改办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指引》,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审批事项流程、行政审批服务、行政审批内部管理3个标准,实现线下“一个大厅”、线上“一个入口”,推行覆盖全流程、各环节的“网上审批”。三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提出将5项中介服务事项全部转为技术性服务事项,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认可”予以清理规范。免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6项收费。取消检验检疫电子平台申报收费,彻底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

2. 大力推行“三个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清单编制和公开工作,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一是在指导和督促省级质检两局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印发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制度建设的通知,明确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扩大总局机关推行“权责清单”编制的试点范围。二是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做好负面清单相关工作,推动《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尽快出台。三是建立收费清单制度,将中央管理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外公布。实施质检收费信息化管理,实现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集中管理的动态公示。经监督检查,未发现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3. 完善宏观调控,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完成13290项强制性标准和计划的整合精简评估工作。二是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并形成复审结论,其中有近30%的标准需要修订。三是加强团体标准发展引导规范,培育、发布一批团体标准,全国注册团体370家已发布团体标准380多项。四是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6.7万多家企业通过平台公开24.4万项标准,涉及39.6万多种产品,时间从过去企业备案标准平均需要14天减少到现在10分钟。

4. 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大力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一是积极配合中央编办推进后置审批改革,落实“先照后证”,已将全部审批事项都调整为后置审批。支持地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2项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二是取消组织机构代码发证。批准发布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向10余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5年主体标识码码段2.17亿个,确保全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清理并修订、废止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随机抽查。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制度规范,推进“两库”建设,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开发运用“双随机”系统软件,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承检机构和抽样检查人员,随机抽样被检查产品,做到全程留痕,努力实现公平监督、精准监督和智慧监督。

5. 优化公共服务。发挥质检能动作用,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一是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建设方案。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以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8+1”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任务。二是出台了一批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对保证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提供公共安全水平、保障特殊人群需求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三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围绕政务服务、社会保险、公共文化等重点领域,批准下达第三批107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在全国部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327个。

6.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质检技术优势,精准服务生态环境治理。一是完成研究制定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整合方案。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统一绿色产品体系的要求,提出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明确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构建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子体系为牵引、以绿色产品的产业支撑标准子体系为辅助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引领绿色高端产品市场供给,培育绿色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国办印发。二是制修订一批安全、节能、低碳、环保等领域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发《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等规章,守护国门安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配合发改、工信、水利、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能效标识产品使用范围、严格有害物质监管。发布了50余项节能、能耗限额、节水、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发布了高效能大气污染物控制装备评价技术要求4项国家标准。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切实完善质检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理念,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可依转变。突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立法引领保障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质检法律制度体系。

1.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质检立法工作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一是结合改革发展的需要,在2016年度制定并发布12件规章,废止2件、修订9件不适应改革精神的规章,研究修订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二是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委托北京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单位开展质量促进法、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三是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对涉及质检系统的行政法规共23件进行清理,部署开展质检系统现行有效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委托15个地方两局成立规章清理工作小组,对总局现行有效的182部规章和12部联合规章进行集中清理。

2.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加快完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在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多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立法调研、立法研讨和立法审查工作,向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题汇报标准化法修法进程、修法主要内容以及重点难点问题。目前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二是质量促进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目标和李克强总理“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的要求,加快质量促进立法进程,形成立法调研报告,起草立法大纲。制定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工作方案,形成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报告。三是积极协调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

3. 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立法意见和建议。一是坚持规章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所有规章均按照程序要求在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国际贸易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WTO通报义务,接受评议。二是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代表的沟通交流,积极准备质量促进立法方面的材料,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充分反映总局立法诉求,提交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建议、提案达21件之多,在立法件中居于前列,受到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高度重视。

4.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在2011-2015年先后5轮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基础上,开展第6轮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确认总局有效规范性文件为843件,废止文件58件,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研究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管理等工作程序,并严格落实《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工作要求。

5.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在前期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工作基础上,总局按照《纲要》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对不符合改革精神和要求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修订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质检法律制度体系。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通过开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和重大决策程序制度试点,切实推动质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质检系统行政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1. 健全依法行政机制。开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起草质检总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草案。建立重大决策程序制度试点。对重大决策程序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调研和深入座谈,督促地方两局研究制定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目前已有2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研究制定了本单位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制度。

2.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在总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公布了总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流程、结果查询、常见问题咨询等予以公开。公布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完善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相关栏目建设,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重大决策解读,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准确回复公众留言。

3.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及时更新和完善质检总局政策研究人才数据库,使之成为质检政策理论研究和论证的高级智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起草阶段即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拟定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4.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研究出台《中国共产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工作规则(试行)》。严格执行总局会议议事制度。2016年度,质检总局共召开党组会议40次、局长办公会议12次、局务会议7次,重大决策事项均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持续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质检行政执法效率,提升质检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

1. 深化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充分调研、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出台加强基层质监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质监工作。指导和督促省级质监部门做好事权划分,上海、山东、四川等9个省级质监局先后出台事权划分方案,明晰了省、市、县三级事权。针对市县级机构整合、执法工作重心下移的实际,修订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指导各地解决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督促各地两局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制定本局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加单位之一,积极向国务院法制办推荐直属辽宁检验检疫局等作为质检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

3.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水平。一是推进质检12365系统信息化平台建设应用。进一步完善12365系统“执法管理”平台和“信息采集”平台,已在21个省(区、市)部署上线。二是扎实做好12365热线服务质量工作检查。2016年,全国12365热线受理有效业务24.5万起,其中咨询21.5万起,投诉1.7万起,举报1.3万起。开通了12365举报投诉咨询网站,统一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工作。三是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各地质检部门从打造维护质检工作品牌的高度,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检利剑”专项行动,着力查办大案要案,2016年共查办大案要案1980起;出重拳维护消费品安全,总局直接督办消费品案件313起,同比增长117%;坚持“边打边说”,分2批曝光20余起质量违法典型案件,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四是推动建立质量信用信息部门共享联动。起草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方案,加快归集、汇总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积极参与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相关工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了两批共40多万条信用信息共享数据。

4.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梳理质检部门行政职权和行政责任,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通过完善质量体系和绩效考核,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称、风险与绩效对称的原则,对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和办法。将自我考评同组织考评相结合,单独考评与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实现执法责任制与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评议有机结合。

5.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完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调整了现行执法证件发放模式,简化了执法证件审批流程。部署开展直属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清理工作。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健全完善质检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全面推进质检政务信息公开。

1.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全系统各单位和领导干部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一是自觉加强党内监督。党组书记、局长支树平亲自部署,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调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由7位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对质检直属系统各单位履行“两个责任”、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涉及到20个项目,95条内容。结合质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不断完善问责制度。二是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始终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注意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实行“开门办建议、提案”,利用质检“两报”“两刊”“一网络”积极宣传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并在总局网站建立建议、提案复文栏目,主动公开建议、提案复文摘要内容。三是切实配合抓好司法监督。研究制定总局应诉程序工作规则,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内部办理程序和行政生效裁判履行监督制度。全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80件,在2015年增长近5倍的基础上,再次大幅增加130%。其中一审46件,二审34件,均未出现不履行司法判决的情况。

2. 加强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2016年,对9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2个直属单位原主要领导开展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2个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9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综合性业务督察,统筹开展了7项检验检疫业务专项督察。举办内部审计和业务督察培训班,提高直属系统督察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

3.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量。一是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外公布,对总局信访接待室进行扩建改造,方便群众反映问题。二是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坚持“主动宣传、走出去宣传”的思想,每年围绕质检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明确宣传报道的基本原则、报道重点。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机制,高效收集、研判和处置舆情。

4.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质检系统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制定印发了《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年度信息公开重点范围和内容,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二是在总局网站连续7年位列中央国家机关网站排名前三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总局网站建设工作。进一步整合优化总局网站数据服务、在线办理及交流互动功能,推进网上办事大厅的建设,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强化质检系统依法化解纠纷能力,充分运用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手段,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1. 强化依法化解纠纷能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一是建立健全了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舆情监测工作更高效。在每天编印舆情信息摘要的基础上,通过微信及时向总局领导及司局领导发送舆情快报,实现舆情信息的精准报送。同时,对重要时期、重大事项涉及质检舆情进行专题监测、研究和部署,确保积极主动作为,有的放矢做好涉及质检重大舆情处置工作。二是着力加强涉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问题的治理。持续开展进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开展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体系研究,启动进出境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演练。针对口岸疫情截获,加大对相关国家违规通报力度,针对各类进口违规及疫情检出问题,发布警示通报44份,违规通报110份。

2.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妥善办理行政复议,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年办理行政复议192件,综合纠错率28%,数量和纠错率均在国务院各部门居前。将“行政复议纠错率”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总局绩效管理,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进一步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二是对历年总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各项工作制度,起草质检总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的衔接,提升质检法治影响力、权威性。

3.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研究完善总局行政调解机制,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指导各级质检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将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民事纠纷作为调解重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4. 推进质检系统信访制度改革。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推动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到总局走访反映问题的群众数量大幅下降。一是制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明确10种信访投诉请求的办理程序、法定途径和法律依据,并在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障群众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依规解决。二是部署各级质检部门对本部门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深入细致地排查各类苗头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制定化解和督查督办工作方案,实行领导包案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化解措施、时限等,力争对各类矛盾予以妥善化解。

(七)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强化质检系统法治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基本法治理念。不断夯实法治建设基础,全面提高质检系统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1.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制度,加强规划,严格落实。一是健全完善质检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督促直属局全面开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二是加强法治课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性和实效性。举办质检系统法制处长能力提高班和行政复议诉讼专题研讨班,加大对初任公务员和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全年举办培训班98个,培训人员7500余人次,网络培训人员20.1万余人次,同比增长42.6%。三是把宪法法律学习纳入质检党校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举办专题培训班,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质检的各个方面。

2.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注重队伍能力建设和水平提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一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工作。早在2010年,总局先行先试,聘请10名不同领域法律专家学者成立总局法律顾问委员会,出台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全系统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启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经司法部批准,在全国系统内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依托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组建公职律师队伍。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度。评选并深度挖掘质检系统法治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创新普法形式,利用“法治质检云”等先进技术平台,实现“人人普法、处处普法”,强化系统内外普法交流互动,不断提高普法针对性。三是加强技术队伍法治建设。突出质检系统“凭技术执法、靠数据说话”的执法部门特点,将技术机构和技术队伍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从执业规范、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培训,保障了技术活动依法、科学、公正的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认真总结,我们认识到,尽管在落实《纲要》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方面,质检系统下了很大的力气,做了不少的工作,但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质检“放管服”改革还不够深入;质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够完善;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中,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尚不够明确等。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中心工作,持续深化质检“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管理转变。进一步简化优化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进“网上审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大数据精准监管,打造“双随机”升级版。积极支持配合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加快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整合改革以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加强自贸试验区质检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继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着力构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二)提升质量供给水平,进一步完善质检法律规范体系。加快标准化法修法进程,力争2017年内出台新标准化法。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推动建立产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起草质量促进法草案,推进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全面清理现行有效规章,结合改革发展的需要,“立改废”一批规章,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管理等工作程序。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高效的质检法治实施体系。在此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建立总局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在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为防范决策风险、规范决策环节,提高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支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纪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保障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建立严密的质检法治监督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督制度,重点开展层级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利用网络、信访、12365质检热线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复议及应诉工作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案例指导等工作,提升全系统行政复议及应诉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建立有力的质检法治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法治质检建设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重点工作。大力提升法制队伍和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搭建质检法治研究平台,逐步扩大法律顾问、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质检事务的广度和深度。结合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年度评价考核标准,加强评价考核工作,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示范单位典型经验,确保全系统在2019年底前完成《纲要》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质检总局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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