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审淘宝打假案 售假者当庭被判赔5万
两年前因在淘宝网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被法院判缓刑两年多后,曾经的淘宝卖家高某某再次被诉。这一次,淘宝网以违背合同约定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
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全程通过线上举证系统以及证系统以及同案数据分析系统,将庭审加速。此案也是该法院首次受理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卖家案。
法院最终当庭判决高某某赔偿损失4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1万元。
今天在现场,法官在线“隔空”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席,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而庭审笔录也是通过语音识别做记录。
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到。
该案被告高某某2016年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据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额达10万余元。
为彻底打击售假者,2017年12月,淘宝网又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庭上,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由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
“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上出售假货。”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淘宝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827元,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进行售假,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还辩称,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经济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
“被告售假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平台良好形象,降低平台的社会评价,对平台的商业声誉显然具有负面影响。”法院认为,被告售假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
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并支付淘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网络净化是平台及经营者的共同责任。被告售假,除受刑罚处罚外,还需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售假可谓害人又害己,应深以为戒。
据了解,此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除此案外,另有6起淘宝网诉售假卖家案已起诉至该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认为,淘宝网意在借助互联网法院强大的同案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打假案件的’同案同判’,这为其他类型问题的打击提供了示范作用。
2017年,阿里巴巴开始陆续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对多个售假者展开“追杀”,希望通过诉讼手段,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让售假者疼”。
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张译文透露,2018年阿里巴巴将继续加大起诉售假卖家的力度,并于年初启动起诉售假卖家专项,对售假卖家的起诉将是持续的,不间歇的,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两年前因在淘宝网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被法院判缓刑两年多后,曾经的淘宝卖家高某某再次被诉。这一次,淘宝网以违背合同约定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
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全程通过线上举证系统以及证系统以及同案数据分析系统,将庭审加速。此案也是该法院首次受理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卖家案。
法院最终当庭判决高某某赔偿损失4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1万元。
今天在现场,法官在线“隔空”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席,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原、被告代理律师的画面,而庭审笔录也是通过语音识别做记录。
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到。
该案被告高某某2016年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据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额达10万余元。
为彻底打击售假者,2017年12月,淘宝网又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庭上,原告淘宝网的代理律师称,由淘宝网与被告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淘宝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
“被告明知其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明知淘宝网上不允许出售假货,仍然持续大量在淘宝上出售假货。”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损害淘宝网财产权益和商誉,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淘宝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827元,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淘宝店铺进行售假,该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还辩称,淘宝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买到了假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经济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假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
“被告售假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平台良好形象,降低平台的社会评价,对平台的商业声誉显然具有负面影响。”法院认为,被告售假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
综合考虑售假数量与规模、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高某某酌情赔偿淘宝网损失4万元,并支付淘宝网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网络净化是平台及经营者的共同责任。被告售假,除受刑罚处罚外,还需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售假可谓害人又害己,应深以为戒。
据了解,此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电商平台诉售假卖家案。除此案外,另有6起淘宝网诉售假卖家案已起诉至该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认为,淘宝网意在借助互联网法院强大的同案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打假案件的’同案同判’,这为其他类型问题的打击提供了示范作用。
2017年,阿里巴巴开始陆续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对多个售假者展开“追杀”,希望通过诉讼手段,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让售假者疼”。
阿里巴巴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张译文透露,2018年阿里巴巴将继续加大起诉售假卖家的力度,并于年初启动起诉售假卖家专项,对售假卖家的起诉将是持续的,不间歇的,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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