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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18年07月26日 11:09    信息来源:http://www.gx.chinanews.com.cn/news/2018/0724/26243.html

7月19日,广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桂林阳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桂林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等150余人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7月期间,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阳朔县城租用一民房作为生产、销售假药的窝点,从网上购买阿普唑仑片等原料、包装盒、标签、说明书以及制作假药设备,并从网上搜集资料学习相关的制作技术,冒用某药品企业自行生产阿普唑仑片,随后在网上通过QQ群以30-80元的价格将假药销往全国各地,累计获利五千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从黎某的制假窝点内查获假药阿普唑仑片1瓶、已封口无标识假药18瓶、未封口无标识假药102瓶、散装药品3412.5克及各类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制假材料和制假设备等物品。经鉴定,黎某租用的民房未取得任何药片生产资质,属假药生产窝点,其生产的阿普唑仑片(含半成品)按假药论处。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已封口无标假药、未封口无标识假药、散装假药片中均检出阿普唑仑片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假药,且从案发之日起至今,未对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假药采取任何召回、销毁措施,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黎某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在检察日报刊登经本院或阳朔县人民检察认可的警示公告,并在检察日报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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