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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非法房产中介”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8年08月17日 10:51 信息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8-08/17/content_7620966.htm

一伙来自外地的不法分子成立房产中介公司骗取租客租金、截留房东房租,遇到纠纷时还聚众殴打他人,不少群众受到侵害。

8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任某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其他1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至1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案是湖北省首例“非法房产中介”涉黑案。

两头盘剥租客房东

去年10月23日,陆续有群众向公安机关反映:“武汉安逸之家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以签订合同押一付三、提前一个月支付房租等方式,骗取众多租客的租金,并采取打白条、编造谎言的手法拒不支付房主的房租。

民警追查发现,“安逸之家公司”的幕后老板是任某卓,他2014年从外地来到武汉开房产中介公司。一年后,他将公司分拆成两家,注册成立了“安逸之家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和“鸿润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武昌区街道口某写字楼租赁了两处办公地点。

法院审理查明,任某卓自己担任“安逸之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妹妹任某红担任“鸿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任某卓又拉拢其妹夫徐某伟、堂弟任某波等亲属进入公司任职。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两家房产中介公司在网上寻找房源并与房东签订代租合同,同时在网上发布信息,在街上张贴“一手房源”“房东直租”的小广告招揽租客。

房东催收房租时,两家房产中介公司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搪塞,并请房东走法律程序。但由于签订的合同中没写明公司的违约责任,只是注明房东提前解约要支付5000元到10000元违约金,令房东叫苦不迭。与此同时,不少房东收不到房租,直接将租客赶走,将房门换锁,令租户蒙受不白之冤。

法院审理查明,这一组织内部人员分工明确,有严格的纪律规约、奖惩措施,以签订的定金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借口,既针对房东又针对租户,采取哄骗、威胁、暴力等方法,两头盘剥,达到攫取高额利益的非法目的,在近3年时间里非法获利逾千万元。

实施118起违法犯罪

去年11月,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成立以梅苑派出所和经侦大队组成的专案组,对任某卓、任某红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调查。

警方查明,任某卓在武汉光谷和东湖各购买了一套房产,购置了一台路虎揽胜汽车;任某红购买了一台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轿车。办案民警找到20名受害人,其中两名房东分别被扣留7.9万元和8.1万元房租;1名租客在“安逸之家”公司被骗3000元后,又被“鸿润德”骗了1900元。

去年11月19日,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前往东湖边某小区抓获任某卓;另一路来到武昌街道口某小区,抓获任某红及其丈夫徐某伟、堂弟任某波等8名嫌疑人。

法院审理查明,任某卓及组织成员共实施118起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透露,2015年,安逸之家公司与武昌民主路一小区物业人员发生纠纷,任某卓邀约10余人前往现场聚众斗殴。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他们将辅警打伤,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2016年12月24日,一房东因被任某红公司扣留租金,与其手下发生冲突,任某红立即向任某卓求助,邀约十余人赶至现场。双方持砖头互相殴斗,致使多人受伤。

曾全部当庭翻供不认罪

今年3月5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罪依法批准逮捕任某卓、任某红等人。6月25日,此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审理。任某卓等17名被告人全部当场翻供,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逐一对这一涉黑团伙犯罪事实的各类犯罪进行举证、质证、辩论,逐步梳理犯罪事实,还原了这一团伙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和危害特征。

8月15日,武昌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以任某卓为首的这一组织,结构紧密、人员众多且较为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结构特征。

任某卓等人以房产中介公司为幌子,通过违法经营活动大肆敛财,为其成员发放工资福利,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赔偿经费,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这一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区别于恶势力及一般犯罪集团组织结构松散,稳定性、组织程度较差,缺乏体系化、规范化管理模式等主要特征,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这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间长,危害客户多,同时对房屋租赁行业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法院一审判定,任某卓等1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不同罪名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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