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阳澄湖大闸蟹”横行 商超难逃其责
从原产地造假到销售端售假,正宗阳澄湖大闸蟹已是“百中难挑一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对阳澄湖大闸蟹等特色名优商品,也是致命伤害。
据新京报报道,在北京的家乐福、沃尔玛等多家大型超市,发现所售阳澄湖大闸蟹多为假冒。探访的十多家超市和专卖店,有的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所需拿出防伪标签,甚至教给准备送礼的客户各种说辞;仅物美联想桥店的阳澄湖大闸蟹,能在防伪官网上予以验证。
这是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如果说一些蟹农、农家乐、专卖店等假冒阳澄湖大闸蟹,小打小闹赚点小钱还可以理解,但家乐福、沃尔玛等国际零售巨头也成了其“集散地”,就有些难以理解:如果连它们都沦为了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的“分销渠道”,普通消费者就难以买到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了。
知名商超卖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的确有可能自身并不知情,但这显然无法为其脱责。身为大型超市、专卖店,对进货厂商的甄选,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正宗阳澄湖大闸蟹都可溯源和防伪验证的情况下,品控难度未必就有多高。那些假冒的阳澄湖大闸蟹,究竟走的是什么供货渠道,是什么环节在浑水摸鱼,显然有必要厘清。
如果非管理疏漏,而是“知假而售假”,更是罪莫大焉。一些超市、专卖店“所用的防伪蟹扣五花八门,颜色、规格、字体都不一样,其中有的蟹扣防伪码根本无法识别”,而且按需安装、另备说辞,这些直接参与造假的“表现”,恰恰说明了有些销售方对售假是“心知肚明”的。
果真如此,那假冒的阳澄湖大闸蟹卖出了正牌的钱,吃亏的却只有消费者。这不啻为赤裸裸的“欺诈”行为,理应受到惩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等,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三”。
问题来了,在此情形下,如果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会不会减轻有关销售者欺诈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商家也需要赔偿,而不得以消费者“明知”作为“护甲”。
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还是通过消费者,甚至是职业打假人的“联手”,倒逼生产者、销售者规范经营,杜绝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从原产地造假到销售端售假,阳澄湖大闸蟹已是“百中难挑一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大闸蟹市场,对阳澄湖大闸蟹等特色名优商品,也是致命伤害。
而对应的专项执法治理,显然也应当全程覆盖造假环节,对生产、销售中的造假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震慑“制假、造假、售假”的不法分子,让假冒阳澄湖大闸蟹无处容身,也让舌尖上的美味留存一份本真。
从原产地造假到销售端售假,正宗阳澄湖大闸蟹已是“百中难挑一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对阳澄湖大闸蟹等特色名优商品,也是致命伤害。
据新京报报道,在北京的家乐福、沃尔玛等多家大型超市,发现所售阳澄湖大闸蟹多为假冒。探访的十多家超市和专卖店,有的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所需拿出防伪标签,甚至教给准备送礼的客户各种说辞;仅物美联想桥店的阳澄湖大闸蟹,能在防伪官网上予以验证。
这是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如果说一些蟹农、农家乐、专卖店等假冒阳澄湖大闸蟹,小打小闹赚点小钱还可以理解,但家乐福、沃尔玛等国际零售巨头也成了其“集散地”,就有些难以理解:如果连它们都沦为了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的“分销渠道”,普通消费者就难以买到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了。
知名商超卖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的确有可能自身并不知情,但这显然无法为其脱责。身为大型超市、专卖店,对进货厂商的甄选,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在正宗阳澄湖大闸蟹都可溯源和防伪验证的情况下,品控难度未必就有多高。那些假冒的阳澄湖大闸蟹,究竟走的是什么供货渠道,是什么环节在浑水摸鱼,显然有必要厘清。
如果非管理疏漏,而是“知假而售假”,更是罪莫大焉。一些超市、专卖店“所用的防伪蟹扣五花八门,颜色、规格、字体都不一样,其中有的蟹扣防伪码根本无法识别”,而且按需安装、另备说辞,这些直接参与造假的“表现”,恰恰说明了有些销售方对售假是“心知肚明”的。
果真如此,那假冒的阳澄湖大闸蟹卖出了正牌的钱,吃亏的却只有消费者。这不啻为赤裸裸的“欺诈”行为,理应受到惩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等,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三”。
问题来了,在此情形下,如果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会不会减轻有关销售者欺诈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即便消费者“知假买假”,商家也需要赔偿,而不得以消费者“明知”作为“护甲”。
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还是通过消费者,甚至是职业打假人的“联手”,倒逼生产者、销售者规范经营,杜绝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从原产地造假到销售端售假,阳澄湖大闸蟹已是“百中难挑一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大闸蟹市场,对阳澄湖大闸蟹等特色名优商品,也是致命伤害。
而对应的专项执法治理,显然也应当全程覆盖造假环节,对生产、销售中的造假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震慑“制假、造假、售假”的不法分子,让假冒阳澄湖大闸蟹无处容身,也让舌尖上的美味留存一份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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