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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最严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公共信用监管让侵权者寸步难行

2018年09月04日 10:54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8211.html

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深圳立法迈出重要一步。8月2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将知识产权失信违法纳入公共信用监管。在应对维权难、成本高方面,该《条例(草案)》构建维权服务体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实施人关系,完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明确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不少创新性制度设计。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违法经营额的定义和计算标准以及市场中间价的计算标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报告指出,中国司法以实际损害作为民事赔偿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害或侵权人获利无法真正计算出来,导致最终赔偿额远低于真正损失,因此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索构建知识产权侵权价值评估体系,积极运用经济分析、第三方专业评估等提高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民事赔偿方面,《条例(草案)》大幅提高赔偿幅度,对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难以确定情形下的赔偿数额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商标权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著作权在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可超过500万元。另外,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5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3次以上等恶劣情况除赔偿外还应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在行政处罚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在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情形下,可以直接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在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情形下,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此外,对于重复侵权的恶意侵权行为,规定了加重双倍处罚和直接责令停止侵权,对于妨碍行政执法的加重处罚。

《条例(草案)》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公共信用监管为抓手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在境外侵犯深圳权利人知识产权等几种情况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

为有效缓解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草案)》将散见于国内相关政策文件中关于不同维权服务主体的制度规定进行整合集中,以特区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如政府主导维权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权利人、展会主办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参与维权服务。另外,规定了跨境维权机制、法律协调机制、特区重大知识产权快速服务、标准必要专利权平衡保护、网络侵权细化认定等具体制度。例如《条例(草案)》规定由深圳市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协调机制,推进特区知识产权保护重大复杂案件处理;建立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协助机制、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实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

针对网络侵权问题,《条例(草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配合执法。《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快速化解其网络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时针对上述义务设定了相应罚则。

另外,标准必要专利是最有价值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广泛开展,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目前,国内立法对标准必要专利尚无正式规定。深圳作为创新型城市,既拥有一大批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也拥有一大批技术创新中小微型企业,既在国内乃至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实施标准的重要力量。《条例(草案)》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权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原则,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具体义务,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否支持停止专利实施行为的具体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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