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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口罩发不义之财如何惩处?

2020年02月27日 17:31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20-02/27/content_8289969.htm

近期,受疫情影响,口罩等防护物资需求激增,对口罩、护目镜、消毒用品等防护物资需求量巨大。一些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趁机实施制售假劣口罩及其他防护用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惩处。

【案例】2月1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到太原市侦办一起重大销售伪劣3M品牌口罩案件。该案涉及的伪劣口罩销往京津冀三地,数量巨大,正值疫情防控期间,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太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迅速组织骨干力量,经过10小时连续奋战,分别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章、罗某毅抓获。经查,二人赴山东省高密市购买假冒3M口罩58万余只,价值600余万元,后销往京、津、冀三地,共获利58万余元。目前该二人已交由北京警方依法查处。

记者了解到,连日来,各地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行刑衔接,主动出击侦查发现、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制售假劣防护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违法犯罪线索,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

截至2月2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疫情制售伪劣产品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件615起,抓获嫌疑人1474名,捣毁犯罪窝点612个,查扣涉案口罩3000余万只,涉案价值1.62亿元。

【释法】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消费者如遇到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消毒液等医用器材的,可以拨打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热线12315或110,进行电话投诉或报警;也可以保留发票、收据等凭证,将相关假口罩消毒液作为证据,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如果遇到大量销售假口罩消毒液的场所、制作窝点等情形,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对此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对制售假劣防护物资犯罪活动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及时消除公共卫生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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