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22万元!福建曝光10起非法制售口罩典型案例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6月25日,该局公开曝光第4批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
台江:查处假冒一次性口罩案
2月6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福州泰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月23日从一陌生中年男子处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0个,但未向出售人索要口罩的产品注册证、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5000个口罩中,该公司自用、赠送他人共约400个,消费者退货110个,其余449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全部售出。经核实,该公司销售的“飘安”一次性口罩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
3月10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10个;罚款16万元。
闽清:查处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案
3月2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在闽清县双联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496包进口口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扣押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口罩496包。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口罩系2月份从印度尼西亚购进,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品,数量1000包,每包3个,购进价格是4元/个,自用50包,其余的950包用于销售,至案发日已售出454包,销售价格是4.5元/个,货值金额1.35万元,违法所得681元。另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闽清县池园镇井后村芝东路159号,与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井后村芝东路60号不符。
4月1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405元;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罚款1500元,合计罚款4905元。
福清:查处无照加工口罩案
5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林某龙涉嫌无照从事口罩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其加工的标注“KN95”口罩成品共6500个及半成品、加工设备等。经查:4月22日,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6.5元/个的单价向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购买白板KN95口罩50万个,总金额为325万元。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将该订单中的部分口罩的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以0.35元/个的单价委托福清市的林某龙加工。因林某龙仅从事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且加工的口罩并非最终产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无法对其加工的口罩予以抽检,遂将有关情况通报莆田市场监管局。
目前,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对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作进一步调查。
厦门:查处两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某超市斗西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口罩案时,发现该案供货商为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深挖彻查,在厦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循线发现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为假冒“飘安”口罩的供货源头。经查,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2.4万个,以及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2万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于2月20日对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19.5万元,于3月2日对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2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泉州: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5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泉州市汉卓卫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口罩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仓库内未发现口罩的成品或半成品;在该公司的办公室查阅财物账时发现2张涉案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销售清单,显示该公司确有生产销售涉案批次口罩。上述批次口罩经抽样送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过滤效率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晋江: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4月10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的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查获一次性防护口罩成品240包,每包50个,共1.2万个(该口罩外包装贴有合格证,执行标准:GB/T32610-2016)。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一次性防护口罩相关检验报告。该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口罩依法抽样送检,经检测过滤效率85%,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晋江:查处超经营范围生产加工不合格KN95口罩案
4月7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巡查线索,依法对晋江市陈埭镇安松印花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非医用KN95口罩1.35万个、半成品KN95口罩片3500个。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无法提供从事KN95防护口罩加工的有关证照、委托加工合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抽查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送检非医用KN95口罩盐性介质平均56.432,过滤效率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南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案
2月14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的泉州泉芳包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堆放部分口罩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口罩成品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口罩的合法资质及口罩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口罩成品1810个及原辅料实施扣押,并于同日立案调查。2月1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在扣的成品口罩实施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受他人委托生产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不合格口罩,违反了《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口罩、原辅料,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并罚款29820元,罚没款合计31570元。
三明:查处销售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月7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了解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的飘安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合法来源证明。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以2.5元/个的价格从深圳许某某处购入侵犯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个,扣除自用和他人自购使用的1220个,其余1780个以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53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违法行为。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237个;罚款8万元。
长汀:查处无照经营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今年2月,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到大同镇曾某家中核查,当场查扣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和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共计500个。经查,曾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晋江市陈埭镇连兴鞋材商行进货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8盒(50个/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0盒(50个/盒),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朋友圈以2.8元/个的价格销售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以均价3.1元/个的价格销售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销售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7盒,销售货值1220元,违法所得510元。在扣的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pH值不符合要求,在扣的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货值(英文标识按均价3.1元/个计算、日文标识的按2.8元/个计算)为1445元。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0元;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款5000元;没收在扣的不合格一次性口罩500个;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一次性口罩)处货值金额2.5倍,3612.5元的罚款;上述合计处罚没款9122.5元。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6月25日,该局公开曝光第4批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典型案例。
台江:查处假冒一次性口罩案
2月6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福州泰美实验仪器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月23日从一陌生中年男子处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0个,但未向出售人索要口罩的产品注册证、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5000个口罩中,该公司自用、赠送他人共约400个,消费者退货110个,其余4490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全部售出。经核实,该公司销售的“飘安”一次性口罩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行为。
3月10日,台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假冒“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10个;罚款16万元。
闽清:查处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案
3月2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在闽清县双联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496包进口口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扣押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口罩496包。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口罩系2月份从印度尼西亚购进,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品,数量1000包,每包3个,购进价格是4元/个,自用50包,其余的950包用于销售,至案发日已售出454包,销售价格是4.5元/个,货值金额1.35万元,违法所得681元。另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闽清县池园镇井后村芝东路159号,与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井后村芝东路60号不符。
4月1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口罩496包,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3405元;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罚款1500元,合计罚款4905元。
福清:查处无照加工口罩案
5月13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林某龙涉嫌无照从事口罩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其加工的标注“KN95”口罩成品共6500个及半成品、加工设备等。经查:4月22日,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浙江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6.5元/个的单价向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购买白板KN95口罩50万个,总金额为325万元。莆田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将该订单中的部分口罩的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以0.35元/个的单价委托福清市的林某龙加工。因林某龙仅从事打耳带及封口两道加工工序,且加工的口罩并非最终产品,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无法对其加工的口罩予以抽检,遂将有关情况通报莆田市场监管局。
目前,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对林某龙涉嫌无照加工口罩案作进一步调查。
厦门:查处两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某超市斗西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口罩案时,发现该案供货商为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深挖彻查,在厦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循线发现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为假冒“飘安”口罩的供货源头。经查,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和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飘安”口罩2.4万个,以及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2万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于2月20日对厦门餐宝餐具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19.5万元,于3月2日对厦门金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顶格罚款2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泉州: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5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依法对泉州市汉卓卫生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口罩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仓库内未发现口罩的成品或半成品;在该公司的办公室查阅财物账时发现2张涉案的一次性口罩(非医用)销售清单,显示该公司确有生产销售涉案批次口罩。上述批次口罩经抽样送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过滤效率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晋江: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4月10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市紫帽镇洋店村的福建省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查获一次性防护口罩成品240包,每包50个,共1.2万个(该口罩外包装贴有合格证,执行标准:GB/T32610-2016)。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一次性防护口罩相关检验报告。该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口罩依法抽样送检,经检测过滤效率85%,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晋江:查处超经营范围生产加工不合格KN95口罩案
4月7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巡查线索,依法对晋江市陈埭镇安松印花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非医用KN95口罩1.35万个、半成品KN95口罩片3500个。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无法提供从事KN95防护口罩加工的有关证照、委托加工合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按规定进行抽查送检,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送检非医用KN95口罩盐性介质平均56.432,过滤效率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南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案
2月14日,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的泉州泉芳包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堆放部分口罩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口罩成品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口罩的合法资质及口罩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口罩成品1810个及原辅料实施扣押,并于同日立案调查。2月1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在扣的成品口罩实施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受他人委托生产无任何标签标识的不合格口罩,违反了《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无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口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口罩、原辅料,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并罚款29820元,罚没款合计31570元。
三明:查处销售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月7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了解核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其销售的飘安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合法来源证明。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涉案口罩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以2.5元/个的价格从深圳许某某处购入侵犯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个,扣除自用和他人自购使用的1220个,其余1780个以3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534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违法行为。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237个;罚款8万元。
长汀:查处无照经营不合格一次性口罩案
今年2月,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到大同镇曾某家中核查,当场查扣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和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50个/盒)共计500个。经查,曾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晋江市陈埭镇连兴鞋材商行进货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8盒(50个/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0盒(50个/盒),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朋友圈以2.8元/个的价格销售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以均价3.1元/个的价格销售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销售了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1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7盒,销售货值1220元,违法所得510元。在扣的3盒英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pH值不符合要求,在扣的7盒日文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经抽样检验判定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货值(英文标识按均价3.1元/个计算、日文标识的按2.8元/个计算)为1445元。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0元;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款5000元;没收在扣的不合格一次性口罩500个;销售不合格防疫物资(一次性口罩)处货值金额2.5倍,3612.5元的罚款;上述合计处罚没款91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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