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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侵犯个人信息……浙江温州公布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03月12日 16:02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alqt/202103/338361.html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动车无法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却违规销售……一些不法商家为谋取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公开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侵犯个人信息推销产品

去年2月,温州某商业综合体联系市某通讯运营商,希望借助该运营商大数据技术分析获得一批精准目标客户,并向上述目标客户发送营销短信,实现“拉新拓客”。运营商承接业务后采取“组合标签”匹配用户的方法在其公司大数据库中为综合体筛选目标客户35500个,并于3月4日未经目标客户同意代理温州某商业综合体向所有客户发送商业信息,非法获利4970元。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970元,并处罚款29820元。

去年9月,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某装修公司、乐清市某装修公司和温州市某设备公司分别进行立案调查。经查,3名当事人为经营需要,以购买、微信群共享等方式搜集乐清市各楼盘业主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消费者信息,通过电话联系推销装修业务和电器产品,涉案消费者信息达数万条。3名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搜集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分别对3名当事人处以罚款19000元。

无认证售假货别被忽悠

3C认证是我国强制规定各类产品进出口、出厂、销售和使用必须取得的认证。去年9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电动自行车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待售的17辆电动自行车无法提供有效的“3C”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从上家分别以1220元/辆、1000元/辆的价格各购进9辆共18辆未经“3C”认证电动自行车,被调查前已出售一辆,被调查期间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鹿城区市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去年12月11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郭溪街道官庄工业园路6号一民房实施现场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五粮液166瓶,贵州茅台酒228瓶,天之蓝63瓶,梦之蓝22瓶,国窖1573酒40瓶,另有贵州茅台酒外包装纸壳720个,贵州茅台外包装纸箱60个,茅台敬酒杯600盒,五粮液包装塑料壳180个。现场当事人贾某某未能出示相关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的上述酒类及包装予以查扣。经上述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519瓶各类酒均为假冒,合计货值金额629816元。因涉嫌金额巨大,贾某某涉嫌构成犯罪,瓯海区市监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宣传加重消费者责任

去年12月,泰顺县某健身场所在不具备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条件情况下,隐瞒该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事实,虚构游泳池等多项服务项目,许诺优惠条件,向广大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签订消费合同,预先支付定金和会员费,而后又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在消费者要求退款时承诺退款又不能退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先后向2700余名消费者收取定金和会费合计金额1513590元。已构成消费欺诈并涉嫌犯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今年1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作并发放的会员卡背面注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新湖.超氧气健身所有”的内容,属于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在自制的格式合同会籍申请表的背面标注“遇到会所终止经营时,会所将会籍所剩余的金额扣除手续费(会籍费总额36%后折现返还会员)”的内容,当事人在与消费者在签订该合同时,未就该内容与消费者协商,也未以显著方式或特别说明予以提示,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瑞安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中,还发布了苍南县某物业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永嘉县金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永嘉县某内科诊所生产销售劣药案、文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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