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邹平县局依法查处两家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
2011年11月01日 15:27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按照《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关于“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要求,2008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将“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第三类淘汰类”。
邹平县质监局直属分局于2008年7月7日对辖区内的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及产品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查辖区内现有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2家,现场检查时,2家企业正在生产超薄塑料包装袋。分别生产了2500个和6000个。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给予以上企业责令停止生产等处罚,并依法对该产品进行了封存,此案正在审理中。
按照《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关于“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的要求,2008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将“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第三类淘汰类”。
邹平县质监局直属分局于2008年7月7日对辖区内的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及产品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查辖区内现有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2家,现场检查时,2家企业正在生产超薄塑料包装袋。分别生产了2500个和6000个。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给予以上企业责令停止生产等处罚,并依法对该产品进行了封存,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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