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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名牌产品五人受到制裁

2011年11月01日 15:27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因假冒宝洁、飘柔、潘婷、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生产洗发水、沐浴露等产品,且价值达到7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郑某某等5名被告人2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10000元不等。

为了牟取暴利,在京经商的郑某某、张某某夫妇自2007年10月开始做起了假冒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生产洗发水、沐浴露的生意。郑某某、张某某先后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善各庄等地承租了房屋,雇佣张某、郑某、杜某某生产假冒产品。同时,他们各有分工,由张某负责调制,郑某、杜某某负责灌装、运输,郑某某负责联系进货、销售,张某某帮郑某某送货、结账。

2007年9月,宝洁公司在北京天意市场发现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洗发水产品。200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5被告人抓获,并起获了尚未销售的假冒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沙宣、伊卡璐、玉兰油等商标的产品,上述产品经鉴定货值为708282.71元。

在庭审过程中,郑某某辩称,他在销售自制的假冒产品时,销售价格低于合格产品的价格,因此主张检察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70余万元过高,其犯罪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郑某、张某、杜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其多种注册商标,涉案货值金额达70余万元,5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5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郑某、张某、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5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查获的物品尚未售出,故对被告人郑某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郑某、张某、杜某某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

针对郑某某等人对涉案产品价值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远高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标准15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有期徒刑2年半,罚金各5000元;被告人郑某、杜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各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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