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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州质监局、公安局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

2013年03月04日 14:32 信息来源:http://zfdcs.aqsiq.gov.cn/gzdt/zfdcdt/201303/t20130304_345219.htm

为进一步强化全州质监、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楚雄州质监局、州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加强执法协作的协定。

一是明确联席会议制度。楚雄州质监局和州公安局每半年轮流主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相互通报本部门、本系统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重要的执法办案信息,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如遇重大、特殊或紧急情况,经协商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是明确联络员制度。质监和公安机关双方各确定1-2名联络员,以便及时联系、处理落实各项工作。

三是明确情报信息共享制度。全州质监、公安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公安机关向质监机关调取相关生产企业信息等数据库信息,质监机关应当提供;质监机关向公安机关查询人口、机动车等信息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询;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可向质监机关收集、拷贝其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信息,质监机关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排查分析,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质监机关查询案件,必要时直接立案侦查,并于作出立案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监机关。对于获取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四是明确案件移送制度。质监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发现案件线索,应先在职责权限内开展查处工作,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在三日内制作案件移送书,经主管业务领导审批后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后,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质监部门。公安部门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由质监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质监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质监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是明确在执法办案中相互协助调查制度。质监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难以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确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会同质监机关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彻查案件事实。质监机关在执法办案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或转移、隐匿涉案财物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迅速派员介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对于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质监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

六是明确联合宣传制度。对于质监机关组织的防范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宣传活动,公安机关应积极派员参与,对于公安机关组织的宣传活动,质监机关应积极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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