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监局开展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食品信息的基本载体,是食品实现可追溯的重要形式,是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也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的要求,北京市质监局决定在今年食品安全事件的易发期即温度高、湿度大、食物容易腐败变质的盛夏季节即5月至8月期间,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法和目的是深入运用风险管理研究成果,全面梳理和分析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治理,采取宣传培训、法律告知、企业自查自纠、专项监督检查等措施,并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通过调整监督抽查计划、专家审核等方式加大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力度,全面督促企业积极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治理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问题,着力解决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全面提升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此次着力解决的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主要指“如实标注”和“规范标注”两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实标注”主要包括真实属性、生产日期、营养标签等8个方面。例如: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如瓶桶装饮用水、蜂蜜、大米等;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经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质的必须要加以明示;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规范标注”主要包括配料表、净含量等5个方面。例如:食品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本次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业务培训阶段(5月中旬前)。北京市质监局将在官方网站开辟“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专栏”,对执法人员组织专项培训。第二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6月底前)。在区县质监局宣贯、培训、告知的基础上,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现有标签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内容符合标准、相关通知、公告中关于食品标签的要求,真实合法,标注规范。对于自查发现使用的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上报。第三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7月底前)。区县质监局根据相应职责分工,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标签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直接予以立案查处。同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现场惩戒公示规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区县质监局同时要做好12365申诉举报和举报奖励的工作。第四阶段为总结通报阶段(8月9日前)。区县质监局上报工作总结,北京市质监局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认真查找问题,谋划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明示食品信息的基本载体,是食品实现可追溯的重要形式,是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也是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开展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专项整治的要求,北京市质监局决定在今年食品安全事件的易发期即温度高、湿度大、食物容易腐败变质的盛夏季节即5月至8月期间,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法和目的是深入运用风险管理研究成果,全面梳理和分析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标签专项治理,采取宣传培训、法律告知、企业自查自纠、专项监督检查等措施,并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通过调整监督抽查计划、专家审核等方式加大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力度,全面督促企业积极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治理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问题,着力解决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全面提升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此次着力解决的食品标签不规范问题主要指“如实标注”和“规范标注”两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实标注”主要包括真实属性、生产日期、营养标签等8个方面。例如: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如瓶桶装饮用水、蜂蜜、大米等;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之外的菌种,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使用未经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涉及致敏物质的必须要加以明示;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规范标注”主要包括配料表、净含量等5个方面。例如:食品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预防感冒、提高免疫力、清肺止咳等;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本次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业务培训阶段(5月中旬前)。北京市质监局将在官方网站开辟“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专栏”,对执法人员组织专项培训。第二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6月底前)。在区县质监局宣贯、培训、告知的基础上,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现有标签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所有使用的食品标签内容符合标准、相关通知、公告中关于食品标签的要求,真实合法,标注规范。对于自查发现使用的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彻底清理库存的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和包装材料,防止继续投入生产使用。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产品,要立即主动开展召回工作,积极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自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上报。第三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7月底前)。区县质监局根据相应职责分工,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标签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直接予以立案查处。同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不合格产品,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现场惩戒公示规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区县质监局同时要做好12365申诉举报和举报奖励的工作。第四阶段为总结通报阶段(8月9日前)。区县质监局上报工作总结,北京市质监局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认真查找问题,谋划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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