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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动歪脑筋!三人生产销售假冒奢侈品,被判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

2020年12月10日 08:34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12/330065.html

现在有很多人打着“原单、尾单”的旗号,通过微信朋友圈卖知名奢侈品牌服装,但是这些服装真的靠谱吗?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奢侈品牌服装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购买奢侈品的人越来越多。有些人就在奢侈品这块儿动起了歪脑筋,大量生产冒牌知名奢侈品牌服装并在网上销售,牟取暴利,严重触犯了法律。据了解,2016年年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KENZO”(肯佐)、“BURBERRY”(博柏利)、“BALENCIAGA”(巴黎世家)、“GUCCI”(古驰)品牌的服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从广州等地采购服装面料、商标标识和正品服装样品交于被告人张某某,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按照样品将面料裁剪成半成品,后由李某某经营的刺绣厂在半成品服装上刺绣或印花,再由张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加工成成品服装,最后由李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现查明已销售的服装数额为人民币5332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上述服装经核算价值人民币849855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人民币903175元。另查,“KENZO”、“BURBERRY”、“BALENCIAGA”、“GUCCI”及相关图形均系在我国服装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各商标权人委托检验,本案扣押的上述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0000元以上,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三被告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0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3320元及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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