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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进口红酒 还将承担“民责”

2020年12月10日 08:38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12/330080.html

近日,东安区人民法院对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案件也是牡丹江地区首例消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从事俄货贸易的王某发现其从俄罗斯进口的某品牌红酒销路较好,于是便产生了自己仿冒的想法。当年2月,王某在未取得该进口俄罗斯红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山东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带料加工2200箱假冒半成品红酒,并将这批半成品红酒运到山东另一地雇人贴标、装箱后,再运到牡丹江市一仓库存放。2018年6月,王某在运输存放的假冒红酒准备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依法扣押。

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东安区检察院审查后,公益诉讼部门认为王某生产假冒红酒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由于无符合条件的组织提起,东安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违法生产假冒红酒,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民事上,侵权人王某冒用他人商标、名称等信息生产假冒红酒的行为,也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建议依法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道歉,并承担销毁扣押假冒红酒的相关费用。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举证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构成和销毁假冒商品所需要的储存、运输、破碎费用,并对其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责任,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和谐稳定。人民群众作为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更为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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