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11日 08:31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12/330193.html
12月2日,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熊某某、向某某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在古丈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泽文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以搞养殖为名,托被告人向某某帮其在古丈县内寻找了一处场地作为非法生产假烟的加工点,从向某某处租赁了废弃的食堂作为储存卷烟的仓库,雇佣了熊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同时雇佣多名工人分工负责场内具体工作,非法生产6个品牌香烟并对外销售,货值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逐一进行举证,经法庭质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全部得到法庭的认定。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公诉人结合本案证据一一予以答辩。蔡某某等三名被告人表示认罪并作最后陈述。最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12月2日,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熊某某、向某某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在古丈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泽文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以搞养殖为名,托被告人向某某帮其在古丈县内寻找了一处场地作为非法生产假烟的加工点,从向某某处租赁了废弃的食堂作为储存卷烟的仓库,雇佣了熊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同时雇佣多名工人分工负责场内具体工作,非法生产6个品牌香烟并对外销售,货值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逐一进行举证,经法庭质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全部得到法庭的认定。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公诉人结合本案证据一一予以答辩。蔡某某等三名被告人表示认罪并作最后陈述。最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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