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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夹带3575条假烟,车老板乘务员6人在浙江温州获刑

2020年12月03日 09:08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12/329416.html

一辆从福建开往江苏的普通客车上竟然私藏了大量伪劣烟草制品,近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永嘉县法院一审支持检方指控,判处涉案六名被告人1年10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22万元不等。

黄某、吴某,两人于1972年出生,同为江西人,两人在福建省厦门市共同经营一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客运,走的路线是福建厦门到江苏宿迁。

黄某供述说,客车一般都有运货,一般情况下,差不多行李大小的物品,从厦门运到江苏,每件货物的运费是50元,但是假烟的运费是每件160元,价格明显超过运输普通货物。

而跟车的4名乘务员心知肚明,提出每一趟有运输假烟的货,乘务员就要多拿100元的好处费。

黄某、吴某抱着侥幸的心理,在自己经营的客运车里不定时夹带假烟,少则十来件,多则数十件。

2020年4月28日,一趟由该公司开出的客车,经过温州绕城高速永嘉县瓯北街道高速口时被查获,车上共装载有63件外包装印有猴头菇的假烟,其中有中华(软)、中华(硬)、牡丹(软)、利群(新版)等6个品种共计3575条,收取运费10080元。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吴某等人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6日,永嘉县法院一审支持检方指控,判决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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