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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我市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公益诉讼案

2020年12月03日 09:12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12/329431.html

“我认罪、悔罪,我已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假药给社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性,现在后悔不已,我向社会公众表示深深歉意!”11月26日,我市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兴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将依法择期宣判。

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为牟利,以玉米面、钙片、止疼片、土霉素、甘草等为原料配制“101万节骨疼灵”药品,并销售给他人,生产、销售金额人民币达511950元。2019年被告人黄某某与付某某分工配合生产、销售“101万节骨疼灵”药品金额人民币168640元。期间,付某某负责向黄某某提供药品原料、药瓶、商标、药品说明书等原材料,并联系买家收取售药款;黄某某通过电磨、胶囊壳等工具在济宁市那里村自家老房内磨碎原料、分装成瓶,将该“101万节骨疼灵”邮寄给买家,赚取提成。

经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101万节骨疼灵”不符合国家规定,均按假药处理。兴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黄某某为牟利分工配合生产、销售假药。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人民币511950元,情节严重;黄某某参与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人民币168640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且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兴山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人通过省级以上报刊或市级以上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处以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

由于此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兴山区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将依法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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