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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冒金嗓子产品还帮销售 因系从犯,获从轻处罚

2020年06月10日 10:44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06/314291.html

家住河池市宜州区的韦某帮助不法分子销售货值5.88万余元的假冒金嗓子产品。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韦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韦某平和谢某、谢某某在未获得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兴安县城郊的一间废弃工厂内,假冒该公司的多个注册商标生产金嗓子喉片和金嗓子喉宝。2017年3月至6月,韦某明知韦某平提供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金嗓子产品,仍然帮助韦某平在广东佛山地区销售。经查明,韦某销售货值共计5.88万余元的假冒金嗓子产品。得知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韦某四处躲藏。韦某平和谢某、谢某某先后落网,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网上追逃,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河池市宜州区将韦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2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审理,鱼峰区法院认为,韦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韦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韦某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韦某明知韦某平提供的金嗓子产品是假冒商品,但为了牟利仍帮助销售,货值共计5.88万余元。韦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故依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法院依据韦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悔过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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