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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卖假药尝到甜头 害人害己终被河北石家庄警方抓获

2020年07月17日 09:41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007/317545.html

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向他人售卖假药,这样的行为,着实令人痛恨。来自四川的男子周某,就因为自己的贪心进了监狱。

今年31岁的男子周某,家住四川省渠县某村。2018年,周某通过某QQ群认识了一位假药经销商,经过联系,周某以每盒14元的价格从对方手中采购了一批石家庄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假冒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玄宁)。从当年5月份开始,周某通过网络联系卖家,开始以每盒15元至17.5元的价格销售假冒玄宁。

售卖假药初期,周某从假药经销商手中采购的假冒玄宁数量较少,都是销售完毕后再进货。但随着“销量”的迅速升高,尝到甜头的周某,开始大批量购进假冒玄宁,还专门置办了三维包装机用于药品包装。

为了隐藏自己的身份信息,周某从网上购买了名为石某的银行卡、身份证、网盾、手机卡等信息,开始使用虚假个人信息联系买方并销售假冒玄宁。从当年9月份开始,周某通过网络联系上男子郭某及宋某(两人均已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向两人销售了假冒玄宁。

当年10月8日,300盒假冒玄宁被郭某和宋某销售至石家庄市的陈某手中后,迅速被相关部门查扣。10月21日,在河南省汝阳县某物流营业部,郭某和宋某销售至此的1800盒假冒玄宁被当地相关部门查扣。

2019年2月15日,周某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周某共计向郭某和宋某先后销售了假冒玄宁28箱8400盒,销售金额共计125490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涉案药品全部按假药论处。

藁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周某系从犯,经查周某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法院不予采纳。在案件审理中,周某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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